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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 第六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 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 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 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 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 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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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各縣市政府在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作業辦法除需詳細載明細節外,亦可 增定申請人頇無從事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或申請人或其配偶有自有可供居住之建築 爱或五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地方政府得不予許可興建農舍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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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第6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及解除套繪管制之所有地號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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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申請人 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 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 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 且已撤銷或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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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 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 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 轄市、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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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 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 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縣( 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 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 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 轄市、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 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 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 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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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 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 直之 管理、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 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 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認不符 建要件而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建造執照已撤銷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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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 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 第三項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 制,或原領得之農舍建造執照已逾期 失其效力經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者,直 轄市、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五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