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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修正「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七點(如 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30
    容:
    承包商應依 契約規定, 設立基準 樁、界樁、標 示牌、標示 圖,並提送 交通管制、 承包商應依 契約規定, 設立基準 樁、界樁、標 示牌、標示 圖,並提送 交通管制、 環境污染防 制計畫及施車設備及影 像監控系 統,並依契 約規定,設 立基準樁、 界樁、標示 牌、標示圖 後,始得土 石外運。車設備及影 像監控系 統,並依契 約規定,設 立基準樁、 界樁、標示 牌、標示圖 後,始得土 石外運。地 磅及影像監 控系統,並 依契約規 定,設立基 準樁、界樁、 標示牌、標 示圖後,始 得土石外 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