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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查 意見 一、( )符合作農業使用認定基準,同意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第二十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第二十一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 定後,各功能分區土地之使用,以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許使用項目、
  • 2.
    題:
    104年度「農村社區產業活化政策推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其包含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等。
  • 3.
    題:
    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7-09
    容:
    修正其面 積限制規範;另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設施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 理,爰設施名稱「其他經直轄市、 二、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 關認定基準一致,便 於管理,爰修正第一 項第十四款設施名稱 為「其他休閒農業設 施」生態體驗設施等實務設置樣態,修正其面積限制規範;另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設施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理,爰設施名稱「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閒農業設施」 二、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理,爰修正第一項第十四款設施名稱為「其他休閒農業設施」
  • 4.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修正其面 積限制規範;另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設施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 理,爰設施名稱「其他經直轄市、 二、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 關認定基準一致,便 於管理,爰修正第一 項第十四款設施名稱 為「其他休閒農業設 施」生態體驗設施等實務設置樣態,修正其面積限制規範;另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設施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理,爰設施名稱「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閒農業設施」 二、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理,爰修正第一項第十四款設施名稱為「其他休閒農業設施」
  • 5.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綜合 審查 意見 一、( )符合作農業使用認定基準,同意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註五) 綜合 審查 意見 一、( )符合作農業使用認定基準,同意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6.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21
    容: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受災戶住 屋屋頂塌毀面積超 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 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者,其認定基準如 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 同椽木塌毀面積超 過三分之一;或鋼 一、條次變更。醫療費用總 額」應包含「保險 給付支出」及「自 行負擔之醫療費 程度者,其認定基準 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 一;或鋼筋混凝土 造成住屋屋頂之樓 板、
  • 7.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3
    容:
    第八條 災區建築物因天然 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 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準,得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 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 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 10.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 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 認定基準及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 基準審查及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第二十一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土地之使 用,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依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 同意,且屬附表二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者,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於同意容許使用前,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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