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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查 意見 一、( )符合作農業使用認定基準,同意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第二十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第二十一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 定後,各功能分區土地之使用,以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許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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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 其包含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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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修正其面 積限制規範;另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設施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 理,爰設施名稱「其他經直轄市、 二、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 關認定基準一致,便 於管理,爰修正第一 項第十四款設施名稱 為「其他休閒農業設 施」生態體驗設施等實務設置樣態,修正其面積限制規範;另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設施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理,爰設施名稱「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閒農業設施」 二、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理,爰修正第一項第十四款設施名稱為「其他休閒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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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修正其面 積限制規範;另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設施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 理,爰設施名稱「其他經直轄市、 二、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 關認定基準一致,便 於管理,爰修正第一 項第十四款設施名稱 為「其他休閒農業設 施」生態體驗設施等實務設置樣態,修正其面積限制規範;另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設施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理,爰設施名稱「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休閒農業相關之休閒農業設施」 二、為確保各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基準一致,便於管理,爰修正第一項第十四款設施名稱為「其他休閒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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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綜合 審查 意見 一、( )符合作農業使用認定基準,同意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註五) 綜合 審查 意見 一、( )符合作農業使用認定基準,同意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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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21
- 內容:
-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受災戶住 屋屋頂塌毀面積超 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 四、安遷救助:因住屋毀 損達不堪居住程度 者,其認定基準如 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 同椽木塌毀面積超 過三分之一;或鋼 一、條次變更。醫療費用總 額」應包含「保險 給付支出」及「自 行負擔之醫療費 程度者,其認定基準 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 一;或鋼筋混凝土 造成住屋屋頂之樓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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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第八條 災區建築物因天然 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 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準,得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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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 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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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 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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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 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 認定基準及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 基準審查及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第二十一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土地之使 用,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依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 同意,且屬附表二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者,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於同意容許使用前,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