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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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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函頒休閒農場休閒農業設施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應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05
    容:
    使用土地如屬森林區應加會林務機關;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應加會觀光旅遊機關(單位);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位於農田水利署灌溉區域,應加會當地農田水利主管機關;申請土地如屬國家公園範圍者,應請國家公園管理機關表示意見。
  • 2.
    題: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六點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1-03
    容:
    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申請更正查定,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土地管理機關應檢附申請函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據以申請。土地所有權人應另檢附諮商同意切結書(格式九),土地管理機關應另檢附諮商同意切結文件。 茲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函)、近十年內無違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土地所有權人應另檢附諮商同意切結書(格式九),土地管理機關應另檢附諮商同意切結文件。
  • 3.
    題: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格式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1-22
    容:
    由農村水保署訂定年度查定計畫,或由該 署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辦理。 2. (2)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申請函,向農村水保署申 請。 (3)農村水保署受理申請後,應先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 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申請更正查定,並以一次為限。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土地管理機 關應檢附申請函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 (公有地,應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此 致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 4.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2
    容:
    保署訂定年度查定計畫,或由該 署所屬分署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辦理。 2. (2)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申請函,向農村水保署所 屬分署申請。 (3)農村水保署所屬分署受理申請後,格式七)掛號郵 寄,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 (二)鄉(鎮、市、區)公所:將縣(市)政府發交之公告文張貼於得以一張併列通知,公 有山坡地列冊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4.查定結果公告期滿,縣(市)政府應將查定公告清冊一份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 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所屬分署申請更正查定,並以 一次為限。
  • 5.
    題:
    修正「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22
    容:
    點設置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由執行機 關向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興建。則依地方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三)屬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 共設施,由執 行機關向該土 地管理機關取 得同意文件 後,始得興建。 2.則依地方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 等相關規定向土 地管理機關提出 申請。 (三) 屬農會、漁會、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 或國營事業管有執行機關應 先取得上開法人 行機關向該土 地管理機關取 得同意文件 後,始得興建。
  • 6.
    題:
    修正「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9
    容:
    除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者 ,由各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外,其餘依下列規定處理: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 四、合法承租或使用公有山坡地超限利用者,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外,並由土地管理機關通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切結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造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土地管理機關限期改正及通知申請造林。(水土保持、原住民單位) 4.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土地管理機關 九十一年六月底 三、受理造林申請 鄉(鎮、市、區)公所 九十一年六月底
  • 7.
    題:
    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9-15
    容:
    (2)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計表:應包括管理機關及面積統計。 (3)土地權屬範圍圖(土地利用現況(含土地使用編定清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 計表、土地權屬範圍圖)。 (2)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計表:應包括管理機關 及面積統計。 (3)土地權屬範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 一) (2)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統計表:應包括管理機關 及面積統計。 (3)土地權屬範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 一)土地利用現況(含土地使用編定清冊、公有土 地管理機關統計表、土地權屬範圍圖)。
  • 8.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屬設施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8-17
    容:
    領)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施作書件。土地若為申請人單獨所有,免附;土地為申請人承租(領)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 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施作同意書件。土地若為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得由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施作公函代替本書件。 5.
  • 9.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5-12
    容:
    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施作書件。 5. 切結書 ( 附件三 ) 公所,如屬國有出租地,應同時副知土地管理機關。 ( 四 ) 前款經現勘如符合相關規定,但申請人所申請補助項目之開發利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施作同意書件。 5.切結書。 6.土地若為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得由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施作公函代替本書件。 5 .或非單獨所有,應檢附該筆土地全體所 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之施作同意書件。
  • 10.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5
    容: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第六條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 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 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 料,並送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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