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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六點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1-03
    容:
    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事宜。 5. 本案倘須辦理現場作業,本人自願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 三、 茲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函)本案倘須辦理現場作業,本人自願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 三、 茲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函)本案倘須辦理現場作業,本人自願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 三、茲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公有地由土地管理機關提出地政資訊網際 網路服務系統 查驗地籍資訊 及辦理土地鑑 界事宜。 5.
  • 2.
    題: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格式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1-22
    容:
    村水保署應函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 並以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通知該署。準用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之三 及第三目規定,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 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事宜。加強保育地 □加強保育地 □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二、申請更正方式:本案倘須辦理現場作業,本人自願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
  • 3.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2
    容:
    日起三十日內依規 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並以繳 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通知該分署。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 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事宜。 5.應由申請人自行解 十日內依規定 向土地所在地 之地政事務所 申請土地鑑界, 並以繳費收據 影本或其他證 明文件通知該 分署。十日內依規定 向土地所在地 之地政事務所 申請土地鑑界, 並以繳費收據 影本或其他證 明文件通知該 分局。政資訊網際網路服 務系統查驗地籍資 訊及辦理土地鑑界 事宜。 5.指派更正查定人 員,應避免由原查 定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