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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5-09
- 內容:
- 四、前項第四款或第五 款,原水土保持設 施仍可發揮其正常 功能。 五、前項第六款,視實 際需要,依水土保 持技術規範增設必 要臨時防災措施。 三、前項第四款或第五 款,原水土保持設 施仍可發揮其正常 功能。 四、前項第六款,視實 際需要,依水土保 持技術規範增設必 要臨時防災措施。 三、 現行第二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移列為 第三款至第六款, 其中第三款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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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以僱工購料方式辦理為限, 不適用第十一點第五款之規定。 2.空間活化再利用及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以僱工購料方式辦理為限,不適用第十一點第五款之規定。 空間活化再利用及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以僱工 購料方式辦理為 限,不適用第十一 點第五款之規定。 2.空間活化再利用及 農村特色建物之空 間改善:以僱工 購料方式辦理為 限,不適用第十一 點第五款之規定。 2.空間活化再利用及 農村特色建物之空不再由區域 亮點總平臺提案審查, 爰刪除第四款,第五款 1.農村生態資源調 查:認識農村自然 資源與生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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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第十四條 申請設置前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 所定農作產銷設施符合下列 條件者,經檢具經營計畫,指供箱 網養殖經營所需之設 一、修正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 款,並增列附表四之設施類 別、許可使用細目規定。 六、其他水產養殖設施:指 前五款以外,直接與水 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 施。 五款「箱網養殖設施」項目 修正為「箱網、牡蠣養殖管 理設施」,並於附表四增訂 類別、許可使用細目、申請 基準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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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依權責 分工辦理七、災害應變本點第一款第三目, 並酌修文字;現行規 定第六點第四款移列 至本點第一款第五 目;現行規定第六點 第五款移列至本點第 一款第四目;現行規 定第六點第六款移列 至本點第一款第六 目,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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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並修正第一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一、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附件四(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8
- 內容:
- 環境改善及綠美化:農村產業環境改善、農村社區環境 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以僱工購料方式辦理為限, 不適用第十一點第五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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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7
- 內容:
- 文化保存與活用類為 符合實務辦理需求,轉 型調整為技藝保存與 技藝活用,另由本署對 應計畫辦理,不再由區 域亮點總平臺提案審 查,爰刪除第五款,第 六款配合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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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18
- 內容:
- 並非全區皆須劃定 為特定水土保持 區,為保障民眾權 益,爰有必要採劃 定範圍最小化之原 則,以落實水土保 持法第三條第五款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 定之意旨,併定明 有亟需加強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 護之地區,始劃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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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二)現行第四款、第五款 及第十款,合併修正 為第四款規定,以明 確休閒農業核心資源 之內涵。三)現行第六款之款次移 列至第五款,文字未 修正。 (四)現行第七款及第八款 所定「露營活動而收取費用 之場域,與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及 第六款所定休閒農場 土地得分散二 處,每處之土地 面積逾項新增露營場 場域不得申請休閒農 場,刪除現行條文第 十五款休閒農場得設 置露營設施之規定。 現行第十六款至第二 十三款遞移為第十五 款至第二十二款,其 中第二十二款酌作文 字修正,理由同修正 條文第八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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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一、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三條第五 款規定,特定水土保 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 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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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06
- 內容:
- 三、為感念個人對山坡地 保育利用管理工作之 付出,增訂第五款及 第六款規定,規範得 獎者服務機關應辦理 該等人員之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