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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 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 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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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第十五屆大專生洄游農村競賽辦法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3-05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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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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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13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 務、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 用不動產。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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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05
- 內容:
- 策劃督導本部 所轄漁港及公 (民)營事業 機構等,辦理 地震災害初期 緊急避難演 練,分工如下: (1)漁會(信用 部以外)、 第一類漁 港:漁業 署。 (六)策劃督導本會所 轄漁港與公(民) 營事業機構等, 辦理地震災害初 期緊急避難演 練,分工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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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9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 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 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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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5
- 內容:
- 之國內民間社團及財團法 人(含政黨、學術團體、文化 公益事業機構等)。 三、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 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 鄉計畫、政風、會計、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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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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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組織之國內民間社團及財團法 人(含政黨、學術團體、文化 公益事業機構等)。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 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規定辦理。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 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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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6-13
- 內容:
- 構):指政府機關(構)、公 營事業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 二、各級政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 府、鄉(鎮、市)爰於第一款明定機關(構)指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及民 營事業機構,以資明確。 二、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土石流及大 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及 動植物疫災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 第三條 民營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 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得予以表彰: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