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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20
- 內容:
- tw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農授農保字第112185893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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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8
- 內容: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農保建字第1121869701號 速別:內容應清楚標示施作範圍及 物品材料施作位置等,並以文字說明物品種類及數量。 受 文 者:(主辦機關名稱)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檢送本社區辦理○○○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主辦機關名稱)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本社區辦理○○○年度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 受 文 者:(主辦機關名稱)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 件:如主旨 主 旨:檢送本社區辦理○○○年度 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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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tw 受文者:本署保育治理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農保育字第112186912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訂定「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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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表需折疊者亦同(另冊附圖不在此限),文字部分以打字方式撰寫。 貳、通盤檢討格式: 一、應包括封面、A4),圖、表需折疊者亦同(另冊附圖不在此限),文字部分以打字方式撰寫。2公分(A4),圖、表需折疊者亦同(另冊 附圖不在此限),文字部分以打字方式撰寫。2公分(A4),圖、表需折疊者亦同(另冊 附圖不在此限),文字部分以打字方式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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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3
- 內容:
- tw 受文者: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農授農保字第112185889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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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三、餘酌作文字修正。 土地登記謄本、地 籍圖謄本。 2.辦理土地分割測 量、另酌修 文字。 (二)第四款:為明確駁回申 請查定案件之事由,及 配合第二點增列項次,市、區)公所: 將縣(市)政府發交之 酌作文字修正。 公告文張貼於公所公 告欄及土地所在地村 (里)辦公處,另酌修文 字。 格式四 《縣(市)政府自存》 格式四 《縣(市)政府自存》 第四點格式四 縣(政府 公告 格式六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主旨:公告本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等 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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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二、依設置要點之體例,酌修 文字修正。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 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 水保署)副署長兼任,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二點 修正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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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t w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農授農保字第11218601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 生需要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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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內容:
- 另酌修文字。 二、本要點所稱治山防災工 程,指由本部所屬林業 及自然保育署、農村發 展及水土保持署興建另酌修文 字。 委託興辦之治山 防災工程,於完 工驗收後一個月 內附具圖冊移交 各該委託機關 (另酌修文字。 七、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 理及修復相關所需經 費,其來源規定如下: (一)主辦機關及各委 託機關( 酌作文字修正。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除依有關法律處罰 外,視其情節由負責養 護管理機關(構)依法 移送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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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5
- 內容:
- 另依法治 體例,後段酌作文字修正, 並移列為第二項。 二、本要點所稱農路,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修正 名稱說明,另酌修文字。 三、農路之養護權責劃分如 下: (一)本部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署辦理另酌修 文字。 2.養護成果之考 核。 3.路籍資料之設 置及動態登記。駁坎、護坡應隨 時注意檢查填 酌作文字修正。 補強。 3.路肩邊坡雜草過 長應予割短。 酌作文字修正。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督導鄉(鎮、市、區)公 所,辦理養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