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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4-11
- 內容:
- 土地所有 權人、實 際耕作者 2. 依法設立 或登記之 民間團 體、社區 發展協 會、基金 會 依「農業部農 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推 動韌性坡地 補助試辦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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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14
- 內容:
- 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 用,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期限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所有權人:共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 分) 簽章 身份證號碼計畫編號及名稱:二、坐落地點: 三、土地所有權人:四、認養起迄期程:五、平日清潔維護及管理計畫: 農村再生設施施作申請書一、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縣 (市)鄉(鎮、市、區)段小段 地號之土地(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 若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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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27
- 內容:
- 14合計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地段地號使用分區用地類別土地權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單位 地號面積 (m 2 ) 土石流特定水 土保持區範圍 面積(m 2 ) 備註 (應註明是否重測或分割合併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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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17
- 內容:
- 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範圍地籍清冊 編 號 縣(市) 鄉 (鎮、 市、 區) 地段 地號 使用 分區 用地 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 權人/管理 單位 地號 面積 (ha) 大規模崩 塌特定水 土保持區 範圍面積 (ha) 備註(應 註明是否 重測或分 割合併地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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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17
- 內容:
- 地段 地號 使用 分區 用地 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 權人/管理 單位 地號 面積 (ha) 大規模崩塌 特定水土保 持區範圍面 積(ha) 備註(應註 明是否重 測或分割 合併地號) 鄉 (鎮、 市、 區) 地段 地號 使用 分區 用地 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 權人/管理 單位 地號 面積 (ha) 大規模崩塌 特定水土保 持區範圍面 積(ha) 備註(應註 明是否重 測或分割 合併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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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15
- 內容:
- 9800合計 編號縣市鄉鎮地段地號使用分區用地類別 土地 權屬 土地所有權人/管 理單位 地號面積(ha) 土石流特定水 土保持區範圍 面積(ha) 備註(應註明是 否重測或分割合 併地號) 嘉-13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範圍地籍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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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內容:
- 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但其餘土 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 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計畫編號及名稱: 二、 坐落地點: 三、 土地所有權人: 四、 申請認養者: 五、 認養起迄期程: 六、 附件十 施作申請書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或社區組織)申請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 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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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個案申請查定之執行: (1)私有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申請書(格式一)及國民身 分證影本,已受 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 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申請更正查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各一份;平方公尺) 土 地 權 屬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使 用 人) 住 址目前為第 頁 地號 土地 權屬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原查定紀錄 原查定結果 更正理由 更正查定紀錄 更正查定結果 備註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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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清理或維修場地 時,由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移離車 輛。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 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擔。因公務需要或特殊狀況,而有 使用、清理或維修場地時,由 管理單位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 有權人)移離車輛。未配合辦理 者,管理單位得將車輛移置妥 適之停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 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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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8
- 內容:
- 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但其 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書期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備註 施作申請書修正規定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 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爰該設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但其餘 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