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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1-18
- 內容:
- 上一篩號粒徑之混凝土構造物之檢驗點附近,至少應再鑽心檢測二點以上,不再有大於「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時方能實施,上一篩號粒徑之混凝土構造物之檢驗點附近,至少應再鑽心檢測二點以上,不再有大於「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時方能實施,上一篩號粒徑之混 凝土構造物之檢驗點附近,至少應再鑽心檢測二點以上,不再有大於「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時方能實施,上一篩號粒徑之混 凝土構造物之檢驗點附近,至少應再鑽心檢測二點以上,不再有大於「標稱最大粒徑」上一篩號粒徑時方能實施,鑽心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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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不屬第二點第一項規定尚未劃定或編定之土地,或非以 整筆土地申請查定,或已有查定結果。有第二點第二項所定一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 業使用之情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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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第二點) 三、各停車場停車位規劃、適用對象及管理。(第三點) 四、各停車場開放及門禁管制措施應予遵循,並規範府西辦公室平面停 車場於假日期間之特殊場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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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27
- 內容:
- 一、增訂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抽查,理由同第二點說明 二、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規模之案件無需專業技師 簽證,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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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8
- 內容:
- 112年10月18日農保建字第1121869701號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至第八點。(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至第 八點) 二、配合相關法令,修正第六點附件五之一第二項相關法令說明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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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第二點) 三、韌性坡地補助適用範圍。(第三點) 四、受補助人之對象。(第十二點) 十三、規範終止契約或重新議約之情事。(第十三點) 十四、契約未約定事項,由機關與受補助人另行協商辦理。 五 、 符合前二點規定者,由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補助機關)與符合資格之受補助人協商(附件一),並依補助項目性質 簽訂契約或填具相關文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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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不屬第二點第一項規定尚未劃定或編定之土地,或非以 整筆土地申請查定,有第二點第二項所定一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 業使用之情事。 3.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等,屬原則性之規定,移列第二點合併規範;另第五點格式七縣(市)政府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公告通知書係為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經 一、現行規定第一款移列至第 二點合併規範。 二、現行規定第二款至第五款 遞移為第一款至第四款,為明確駁回申 請查定案件之事由,及 配合第二點增列項次, 修正第一目、第二目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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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8
- 內容:
-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業相關團體等辦理之。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為促進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項,得輔導設有實體或線上賣場之農民團體於賣場設置惜食專區,並提供統一視覺形象設計檔,食材予需溫飽者,推廣珍惜食物、剩食處理,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就第二點第三款事項,得協同企業共同投入或輔導社會團體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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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二點 修正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本點未修正。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二點 修正說明。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二點 修正說明。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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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修正規定第二、 三、八、九、十、十二點) 二、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升格為「(修正規定第十、 十二點) 三、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升格為「農業部」 修正機關(含所屬機關)名稱 及簡稱,理由同第二點修正說 明。 四、依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條規定, 修正機關名稱,理由同第二點 修正說明。 九、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 署受理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檢送之文件後, 修正機關(含所屬機關)名稱 及簡稱,理由同第二點修正說 明。 十、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 署爲審認農民集居聚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