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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尤其陸委會93年3月1日公告 僅明列應予禁止擔任職務或為其成員之大陸地區黨政軍機 關(構)、團體,無應予禁止之「職務」。 ⒈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及選定人未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33條第2項規定,無非以:⑴臺灣地區人民赴中國大陸擔 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機關(構)、團體之職務,僅能推定合 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之要件,如其擔任職務 不至於有「影響臺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