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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法增修條文第11條授權而制定,其第33條第2項規定 臺灣人民不得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其 成員,係為確保臺灣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憲 政秩序, 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為抽象危險之立法體例,亦即 國人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成員,即構成 違反規定 立法者考量國家安全之重大性與不可回復性,經評價臺 灣人民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對 國家之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即有抽象危險,應予規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