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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其第33條第2項規定 臺灣人民不得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其 成員,係為確保臺灣安全、33條第2項為抽象危險之立法體例,亦即 國人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成員,即構成 違反規定 安全之重大性與不可回復性,經評價臺 灣人民擔任中國大陸黨政軍組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對 國家之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即有抽象僅明列應予禁止擔任職務或為其成員之大陸地區黨政軍機 關(構)、團體,無應予禁止之「職務」⑴臺灣地區人民赴中國大陸擔 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機關(構)、團體之職務,僅能推定合 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