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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6-12
- 內容: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不得利用職權,使本 人、配偶或親屬等關係人獲取不當利益。若有關係人參與投標, 公職人員應主動迴避,並確保程序透明;另機關辦理採購案件 時,應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公開、公正、公平之招標程序,亦不 得為特定廠商量身訂做招標條件,召開地方說明會 與地方民眾溝通,並做成「原則同意申請案,並附記『開發單 位應與地方利害關係人溝通,並依照當前經濟部環社檢核機制 議題辨認做成報告送中央審查確認通過後據以實施環社議題 因應對策』之附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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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三、 或可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要保人或 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方法如下擇一均可(須自行付費): (一)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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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填寫申請表後(查詢申請人為要保人),需檢附以下文件並繳費(如查詢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辦理,請以利害關係人資格申 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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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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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第 3 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 6 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 第 7 條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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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 職人員迴避,得提出申請書,遴聘或聘任之 機關於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 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得委 任或委託機關代為受理或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指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 符合資格條件 第二十六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二、 關係人之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 三條第一項各款之關係。其為營利事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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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利衝法宣導資料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3 關係人 1、親屬: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之血(姻)親。 2、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 係人獲取利益者(合法利益亦要迴避)。 §7~§11 其他如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上級職權命令公職人員迴避、 迴避後代理人規範、年度彙報等規定 禁止行為 §12 禁止圖利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公職人員或關係 人之利益。 §13 禁止關說 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所服務或監督)機關團體有關人員請託關說 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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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利衝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astersea11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 範小叮嚀109年1月17日公職人員利基金會等非法人團體、非營利法人均被納入 關係人範圍,自新制施行以來,監察院已接獲多起公職人 員的關係人與機關團體間進行的補助或交易,違反利衝法 的禁止規定,或雖符合該法例外允許的規定,利衝法新制重點之一,係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間為補助或交易 行為,只有例外情形才允許,其中,例外允許對關係人依 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 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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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關係人之定義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申請迴避 •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職人員迴避,得提出申請 書,遴聘或聘任之機關於受理公職 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 及迴避彙報事項,三款所稱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 申請之補助,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 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或投標 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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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接獲檢察機關「傳票」或廉調機關「約談通知書」, 經列為「犯罪嫌疑人」、「關係人」、「證人」身分時, 應即時向直屬長官報告,並依指定時間準時到場應 訊;本署同仁由政風室派員陪同前往,各分署同仁 則由分署長指派適當人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