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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高雄榮民總醫院辦理「114 年陽光醫廉營」營隊簡章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5-19
    容:
    6、 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同 時,您對自己所有之個人資料須負保密責任,若因洩露第三者導致個人資料 外洩、遺失,請自行負責。 7、 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本 院蒐集、處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
  • 2.
    題:
    ✩114.3.1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式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doc (新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專區 政風司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Q&A(供申報人參酌用) -目 錄- 一、總論: Q1:如何能夠詳實申報財產?
  • 3.
    題: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保存年限之規定,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各類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實質法規命令,倘內容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保存期限,屬上開規定第1款所定「有法令規定之保存期限」,而屬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 4.
    題: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8
    容:
    對於主管或監 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持續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 則,避免同仁因對法規命令認知不足而遭受不利處 分。 臨時人員對採購法令與廉政法規認識不足,致依慣 例或循陳年陋習對主管之違法命令予以盲目服從, 作出違背法令行為。
  • 5.
    題:
    廉政法規及函釋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廉政法規及函釋
  • 6.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 107.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 1 條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7.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 (構)之首長,指依法規及組織編制所置綜理本機 關事務,對外代表機關,在首長制機關稱長、所稱副首長,指依法規及組織編制所置襄助首 長處理事務定有職稱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附屬機構,指前 三項學校依組織法規附設之醫院、農場、林場或其 他機構。 指依法官法所定之法官及檢察官;所稱戰時軍法 官,指依軍事審判法規定於戰時辦理偵查、審判及 執行職務之軍法官。
  • 8.
    題:
    利衝法宣導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基本定義 §2 公職人員 1、任職本會(含監督之機關團體)之公職人員範疇 (1)將原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即應受本法規範乙節,新法改為逐項列 舉,故本會暨所屬機關各政務人員、正副首長(幕僚長)、代表政府 或公股之董監事及採購、政風、會計主管仍有本法適用。
  • 9.
    題: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政風室研編之「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手冊」電子書,歡迎參考運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tw/article-tw-2397-8176 )(二)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下載區/法規宣導手冊(網址:http://:https://law.
  • 10.
    題:
    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專戶設立
    資料來源:
    退休人員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專戶僅供存入退休(職)金、撫慰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等退撫法規保障之退撫給與,不得存(匯)入其他任何款項。 (二)專戶僅供 存入退休(職)金 、撫慰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等退撫法規保障之退撫給與,不得存(匯)入其他任何款項。專戶僅供存入退休(職)金、退休俸、退伍金、贍養金、撫慰金 (遺屬一次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等退撫法規保障之退撫給與, 不得存(匯)入其他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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