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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4.3.1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式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存款(指新臺幣、外幣之存款)(總金額:新臺幣4,942,726元) 存放機構(應敘明分支機構) 種類 幣別 所有人 外幣總額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台北大安郵局 活期存款 新臺幣 王大明 871,593 兆豐銀行大安分行 支票存款 新臺幣
  • 2.
    題:
    新版財產申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存款(指新臺幣、外幣之存款)(總金額:新臺幣4,942,726元) 存放機構(應敘明分支機構) 種類 幣別 所有人 外幣總額 新臺幣總額或折合新臺幣總額 台北大安郵局 活期存款 新臺幣 王大明 871,593 兆豐銀行大安分行 支票存款 新臺幣
  • 3.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    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4.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營事業總、分 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依法令、章程、組織規定 或編制表所置,綜理本機構事務,對外代表機構之 人員及襄助首長處理事務,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幕僚長、副幕僚 長,指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 構所置綜合處理或襄助處理幕僚事務,稱秘書長、 主任秘書、副秘書長或相類似職稱之人員。
  • 5.
    題:
    利衝法宣導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防止利益衝突 107年12月13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法全面上路 12類公職人員為規範對象 總統、副總統 各級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 業總、分支機構 之首長、副首長、 幕僚長、副幕僚 長 政務人員 各級公立學校、軍 警院校、矯正學校 校長、副校長;其 設有附屬機構者,
  • 6.
    題: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依法令、章程、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幕僚長、副幕僚長,指各級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所置綜合處理或襄助處理幕僚事務, 稱秘書長、主任秘書、副秘書長或相類似職稱之人員。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 幕僚長、副幕僚長之定義;並含行政職及技術職在內。
  • 7.
    題:
    「你越位了嗎?小心領到紅黃牌!」 防貪指引手冊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8.
    題: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公開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5-31
    容: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9.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    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10.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