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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有關法務部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範圍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研議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擴大授權服務範圍」會議決議,擴大授權服務至就(到)職 申報之查調次數為每年度8次。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政風室 一、為 擴大授權服務範圍及 提升申報人授權之意願,且減少每年度授權之繁瑣程序, 三、授權範圍 (一)本服務之授權範圍 將依基本資料表之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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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2 3 臺北市檢舉獎金加碼 適用範圍再擴大!起訴即可領獎金!與中央分別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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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一項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贈與之時 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踐履 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之間具有對價關係, 均屬之,所藉權勢與事由不以在行為人職務範圍內, 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亦不因該不利事由是 否「職務上之行為」,指公務員在 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其職 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及一般職務權限外, 雖非法律所明定,但只要與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連之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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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標題:
- 業務窗口
- 資料來源:
- 業務窗口
- 發布日期:
- 2024-10-18
- 內容:
- 7111保育治理組服務項目或名稱分機治山防災工程7230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7256坡地管理組服務項目或名稱分機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7430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更正查定7430山坡地範圍劃定及變更7430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及廢止7430山坡地違規使用檢舉7450水土保持審核監督辦法所需書表文件格式7450水土保持計畫審查費額計算程式7450水土保持法規查詢7450減災監測組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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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31
- 內容: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相關法條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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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違反本基準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其動機、目的及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認以第一點至第五點所定額度處罰仍屬過重, 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酌定處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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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段○小段 ○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持分○ 分之○或公同共有」;未登記者,應填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 )○段○小段○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 權全部、持分○分之○或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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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標題: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 2 條本法所定國家機密之範圍如下:一、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第 3 條本法第二條所稱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應以書面為之;其被授權對象、範圍及期間,以必要之最小程度為限,且被授權對象不得再為授權。第 27 條會議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應以書面為之,並註明同意使用之內容、範圍、目的或不同意之理由。原核定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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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發布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第 1 條本標準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以下簡稱本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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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第 3 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