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8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40秒
-
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94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 103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 111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 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 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第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 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
-
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央主 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 之。 第一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之優良農地或曾經投 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 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 別保護而劃定者。 四、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 更使用。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許可。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 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 性農業產銷設施。
-
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
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 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專案輔導設置之公用性農業產 銷設施。 五、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優良農地或曾經投 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 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 別保護而劃定者。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 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第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 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
-
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 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 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 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項規定,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 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
-
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 關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之供農業生產及其必 要之產銷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 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所需,且 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地需求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 確認維持同意之意見,得適用修正生 效前之規定。 四、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 更使用。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許可。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 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 關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之得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農業主管機關 436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四、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 更使用。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許可。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 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 性農業產銷設施。
-
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 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一項地下水管制區內已取得供農業生產及其 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經農業 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所 需,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得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 意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 農業主管機關確認維持同意之意見, 得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四、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變更使用。 五、水污染防治措施經環境保護主 管機關許可。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 之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 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