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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 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 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 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 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收到前項之重 建初步構想書時,應於二十日內邀集 跨河建造物機關及工程鄰近之許可使 用機關(構)會勘,並依申請施設跨 河建造物審核要點規定辦理初審。 跨河建造物機關依前項會勘結論 完成相關設計圖說後,應依水利法第 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河川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等規定,向當地河川管理 機關申請相關施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