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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六條 各級政府之跨河建造物,因災 受損致須拆除重建者,其重建前之拆 除、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 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 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 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 度、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收到前項之重 建初步構想書時,應於二十日內邀集 跨河建造物機關及工程鄰近之許可使 用機關(構)會勘,並依申請施設跨 河建造物審核要點規定辦理初審。
  • 2.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1
    容:
    修正條文第四 條) 四、 新增跨河建造物,因災受損致須拆除重建之處置方式。 第六條 各級政府之跨河 建造物,因災受損致須 拆除重建者,其重建前 之拆除、地質鑽探、測 量、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 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 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 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 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簡化各級政府之跨 河建造物,因災受損 致須拆除重建之程 序,俾利迅速恢復交 通運行,爰參考「工業 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簡化行政程序辦 法」
  • 3.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12
    容:
    修正條文第四 條) 四、 新增跨河建造物,因災受損致須拆除重建之處置方式。 第六條 各級政府之跨河建 造物,因災受損致須拆除重 建者,其重建前之拆除、地 質鑽探、測量、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 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 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 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 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 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 橋墩基礎深度、工法、 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收 到前項之重建初步構想書 時,應於二十日內邀集跨河 建造物機關及工程鄰近之許 可使用機關(構)會勘,並 依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 要點規定辦理初審。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埋設穿越河川之水管、油 管、氣管、其他埋設物或跨河建造物基 礎之頂高,應低於該河川斷面最低點, 並應考量沖刷深度之影響。 申請跨河建造物之基礎頂高如因 河川地形環境特殊致埋設低於河川斷 面最低點有實際困難者,得由申設單 位確實考量河道擺盪及沖刷深度影響第五十三條 埋設穿越河川之水管、油管、氣管、其他埋設物或跨河建造物基礎之頂高,應低於該河川斷面最低點,並應考量沖刷深度之影響。 申請跨河建造物之基礎頂高如因河川地形環境特殊致埋設低於河川斷面最低點有實際困難者,得由申設單位確實考量河道擺盪及沖刷深度影響予以施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十三條 埋設穿越河川之水管、油 管、氣管、其他埋設物或跨河建造物基礎之頂高,應低於該河川斷面最低點,並應考量沖刷深度之影響。 申請跨河建造物之基礎頂高如因河川地形環境特殊致埋設低於河川斷面最低點有實際困難者,得由申設單位確實考量河道擺盪及沖刷深度影響予以施設。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十三條 埋設穿越河川之水管、油 管、氣管、其他埋設物或跨河建造物基 礎之頂高,應低於該河川斷面最低點, 並應考量沖刷深度之影響。 申請跨河建造物之基礎頂高如因 河川地形環境特殊致埋設低於河川斷 面最低點有實際困難者,得由申設單位 確實考量河道擺盪及沖刷深度影響予 河川管理辦法 341 以施設。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十三條 埋設穿越河川之水管、油 管、氣管、其他埋設物或跨河建造物基 礎之頂高,應低於該河川斷面最低點, 並應考量沖刷深度之影響。 申請跨河建造物之基礎頂高如因 河川地形環境特殊致埋設低於河川斷 面最低點有實際困難者,得由申設單位 確實考量河道擺盪及沖刷深度影響予 河川管理辦法 387 以施設。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十三條 埋設穿越河川之水管、 油管、氣管、其他埋設物或跨河建造 物基礎之頂高,應低於該河川斷面 最低點,並應考量沖刷深度之影響。 申請跨河建造物之基礎頂高如 因河川地形環境特殊致埋設低於河 川斷面最低點有實際困難者,得由 申設單位確實考量河道擺盪及沖刷 深度影響予以施設。
  • 9.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第六條 各級政府之跨河建造物,因災受損致須拆除重建者,其重建前之拆除、地質鑽探、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收到前項之重建初步構想書時,應於二十日內邀集跨河建造物機關及工程鄰近之許可使用機關(構)會勘,並依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規定辦理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