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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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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農牧用地、養殖用 地、遊憩用地、窯業 用地 三、農作 產銷設施 1.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 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山坡地保育 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 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 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 者,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 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 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十、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 使用者。 十一、交通用地:供鐵路、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 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山坡地保育 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 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 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 者,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 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 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遊憩用地、窯業用地 三、農作 產銷設施 1. -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遊憩用地、窯業用地 三、農作產銷設施 1.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四條 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 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四條規定,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遊憩用地、窯業用地 1. 農業生產 設施 ○ ○ ○ - 2.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 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山坡地保育 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 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 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 者,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 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 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變更編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包 括牧草) 農作使 用 -○○- 農牧用 地、養殖用 地、遊憩用 地、窯業用 地 三、 農作產銷 設施 1.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農作使用 - ○ ○ -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遊憩用地、窯業用地 三、 農作產銷設施 1.
  • 6.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作業手冊【出版年份101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63 窯業用地 9 1.69 1.59 農牧用地 151 13.10 12.26 窯業用地 1 0.10 0.09 農牧用地 35 5.26 4. 二、 農作使 用(包括 牧草) 農作使用 - ○ ○ -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遊憩 用地、窯業用地 三、 農作產 銷設施 1.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遊憩用地、窯業用地 1. 農業生產 設施 ○ ○ ○ - 2.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 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山坡地保育 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 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 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 者,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 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 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變更編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遊憩用地、窯業用地 三、農作 產銷設施 1.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 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山坡地保育 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之窯 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經工 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使用 者,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 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外之 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效前第十向工業主管機關或窯業主 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非工業或非窯 業用地使用,或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牧用地、養殖用 地、遊憩用地、窯業 用地 三、農作 產銷設施 1.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 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山坡地保 育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取土部分以外 之窯業用地,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 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供工業 使用者,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 區內之丁種建築用地或取土部分以 外之窯業用地,已依本規則中華民 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生 效前第十四條規定,關或窯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作 非工業或非窯業用地使用,或向直 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