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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九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農業用地 依各目的事業法令核准變更為非農業 使用,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 之金錢或代金者,直轄市或縣( 第十七條 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 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 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 或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依各目的 事業、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提出具 體防範及補救措施,並不得違反 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 中央目的事業法令之禁止或限制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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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1-21
- 內容:
- □第6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 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填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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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七條 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 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 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 或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並不得違反 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 中央目的事業法令之禁止或限制 規定。 第十七條 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或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依各目的事業、感地區特性提出具體防範及補救措施,並不得違反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中央目的事業法令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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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七條 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或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依各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農業發展條例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一、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提出具體防範及補救措施,並不得違反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中央目的事業法令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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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申請土地開發者於 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中央: (一) 第一款:各目的事業法規主 管機關。 (二) 第二款至第五款: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申請土地開發者於 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中央: (一) 第一款:各目的事業法規主 管機關。 (二) 第二款至第五款: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 第十七條第十五條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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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七條 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 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 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 或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依各目的 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農 業發展條例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提出具 體防範及補救措施,並不得違反 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 388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中央目的事業法令之禁止或限制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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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七條 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業 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境影 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 或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依各目的 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或農 業發展條例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提出具 體防範及補救措施,並不得違反 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 中央目的事業法令之禁止或限制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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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七條 申請土地開發者於目的事 業法規另有規定,或依法需辦理環 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 及維護或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 依各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水 土保持或農業發展條例有關法規規 定辦理。就所屬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提出 具體防範及補救措施,並不得 違反各項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 依據之中央目的事業法令之禁 止或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