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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九、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 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 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 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 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變更編定時,亦同。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變更編定時,亦同。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變更編定時,亦同。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 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 轄市、縣(市)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 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