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2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07秒
-
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申請住宅興建者,其興建總樓地 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 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 市、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 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得 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一公頃畜牧設 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 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一公 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最 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九百平方公尺。
-
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申請住宅興建者,其興建總樓 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 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 轄市、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 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不得 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一公頃畜牧設 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 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一公 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最 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九百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