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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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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者。 5.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6.
  • 2.
    題:
    預告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表二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 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 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不得超過屋頂面積百分之四十。
  • 3.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 算等。不得超過 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 樓地板面積計算。但依都市計畫 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 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 板面積計算。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 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 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一公頃 牧設施以三十三平 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 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
  • 4.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農舍用地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算等。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 5.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三、植物栽培區樓地板面積應達總樓地板 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本細目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一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 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 地板面積為二百平方公尺。森林區及河川 合計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 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九 百平方公尺。 一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三十 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 總樓地板面積合計為六百平 方公尺。一公頃畜牧設 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 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九百 九十平方公尺。
  • 6.
    題: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 1F 120 2F 120 總樓地板面積(㎡) - - - - - 2 40 設置目的及用途請列出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並載明總樓地板面積。 註4: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 - - - 1F 120 2F 120 總樓地板面積(㎡) - - - - - 240 設施 用途 供遊客停車1F 400 2F 200 - - - 總樓地板面積(㎡) - 600 - - - 設置目的及用途 供遊客使用請列出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並載明總樓地板面積。 註4: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 7.
    題:
    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變更或核准前地段地號、 變更或核准面積、建築面積、設施高度 ( 總樓層 ) 、總樓地板面積、各樓層規劃之樓地板面積、配置之樓層及配置於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 附表四 (附件四) 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用地變更使用計畫面積統計表〈 面積 (M 2 ) *註2 建築 面積 (M 2 ) 設施高度 (M)/總樓層 總樓地板面積 (M 2 ) 各樓層規劃之樓地板面積 (M 2 ) 配置之 樓層 *註3 配置於該樓層之樓地板面積 (M 2 )
  • 8.
    題: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休閒農業設施現況調查表 休閒農業設施項目 地段 小段 地號 謄本面積 (M 2 ) 基地面積 (M 2 ) 建築面積 (M 2 ) 樓 高 (M) 總樓地板面積 (M 2 ) A 遊客休憩分區 1 住宿設施 2 餐飲設施 3 自產農產品加工(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十六) 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 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 公尺。 (十七) 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 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 公尺。不得超過申請興 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 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 畫道路境界之距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 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依原建 蔽率、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 積重建。 前項認定基準及申請期限,由縣 (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四、申請住宅興建者,其興建總樓地 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 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 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用途、建築期限、工程概 算等。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 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 樓地板面積計算。但依都市計畫 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 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 板面積計算。 四、申請住宅興建者,其興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且其建築基地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畸零地使用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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