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8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89秒
-
1.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除供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
-
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2條 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受理審查各項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第3條 依本條例應收取費用之範圍如下:一、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核發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證明文件者。二、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三、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證明者。四、農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或第三十九條規定,分別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
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一)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七) 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五) 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及休閒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直轄市或縣(市) 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
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建築主管機關於發給使用執照之審查階段,應通知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會審建築物是否依原核定之經營計畫內容興建。第三十六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得於無礙國土保安之情形 下,以所必要之最小面積核 定之;惟如兼有其他農作運 銷之目的者,其核定前應先 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審認其合 理性及必要性,林業用地並 應依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林業主管機關同意,
-
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
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規費。
-
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應依容許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通知申請人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納規費。
-
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應併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二) 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 得併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且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文件後,應函復申請人辦理土地變更編定或核准 說明「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 作業 要點」第三點規定,農地變更使用之應說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