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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四)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地區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應依核定年度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相關執行成效之考核, (四)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地區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政府應依核定年度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相關執行成效之考核,得列為未來年度計畫核定之 (四)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地區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達百分之二 十以上而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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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相關執行成效之考核,得列為未來年度計畫核定之參據。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 料,相關執行成效之考核,得列為未來年度計畫核定之參據。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相關執行成效之考核,得列為未來年度計畫核定之參據。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相關執行成效之考核,得列為未來年度計畫核定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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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四)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地區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視情形刪減計畫經費。(九)農村社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核定年度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相關執行成效之考核,得列為未來年度計畫核定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