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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度富麗新農村建設研提注意事項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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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度富麗新農村建設研提注意事項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0981842152號函訂定全文16點

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農村再生,建立富麗新農村,強化相關建設之實施及管考工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期程: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實施範圍:農村社區,指非都市土地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

四、申請方式:

(一)由農村社區內在地組織或團體,依農村社區整體規劃,提出構想及實施標的,討論並取得共識後,研擬富麗新農村建設申請書一式十二份(格式如附件二),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以農村社區為單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所屬分局申請辦理。

(二)前項經費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由社區採「僱工購料」方式進行自主營造之工程,請向本局所屬分局申請辦理。

五、富麗新農村建設項目:

(一)人行步道、自行車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二)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三)簡易污水處理、垃圾清理或簡易資源回收設施。

(四)埤塘景觀生態設施。

(五)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與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六)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

(七)農村社區內老舊排水設施。

(八)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六、初審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所屬分局受理申請書後,應辦理初審,並得依實際需要進行現場實勘。其審查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所屬分局自訂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局所屬分局應依審查結果,排列各項建設之優先順序,擬具富麗新農村建設申請書審查結果彙總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工程明細表(格式如附件四)一式各十二份,提報本局辦理複審,並函知提案之社區組織代表。

七、複審方式:

(一)由本局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委員包括學者專家至少四人及本局代表)組成中央富麗新農村建設審查小組,以公平、合理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依據實際需要辦理現場實勘,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審查會審查結果應排列各項建設之優先順序為A、B、C、D等四等級(如附件五)。

(二)由本局參酌審查結果及預算額度簽陳核定後,函知申請單位及執行單位,依核定項目執行建設計畫。

八、執行單位:富麗新農村建設之工程,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本局所屬分局等公部門或立案社區組織執行。

九、富麗新農村建設辦理設施項目優先順序如下:

(一)九十七年度依據本局「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或相關作業提報審查通過之工程者。

(二)九十七年度農村再生試辦區、完成培根計畫核心班及再生班之農村社區優先列入補助。

(三)無用地取得問題者。

(四)公共設施改善具急迫性者。

(五)可突顯地方特色及農村風貌者。

(六)符合節能減碳措施者。

(七)社區支持度及參與意願高者。

(八)已訂定社區公約者。

(九)可達到農村社區整齊清潔及美觀者。

(十)可促進農村社區整體發展者。

(十一)已有相關專家顧問或團體協助推動者。

(十二)不涉及土地變更編定者。

(十三)符合生態保育及自然環境保護者。

(十四)不需實施水土保持計畫或環境影響評估者。

(十五)受益人口數高者。

(十六)符合健康效率永續經營的理念者。

(十七)具有其他特殊事項者。

十、審查富麗新農村建設之工程規劃及設計有關文件,應依下列原則:

(一) 富麗新農村建設項目內容,應配合地方景觀特色,兼顧經濟、安全及實用性,且優先採低維護性設施,以利後續管理維護。

(二)符合社區居民需要。

(三)符合設施減量原則:利用既有設施進行改善並活化再利用,避免興闢不必要之硬體建設;現有植栽應儘量保留。

(四)符合生態工程之原則:對於水圳、溝渠、埤塘或生態池等現有水域環境,應減少混凝土之工程施作,設置必要緩衝綠帶及步道,兼具生態保護之適宜工法,以營造永續生態之多樣環境。

(五)人行步道、廣場、停車場宜採透水鋪面,以涵養水源。

(六)綠美化之植栽儘量以當地原生樹種之苗木栽種,並避免盆栽。

(七)農村社區污水處理設施應儘量納入鄰近污水處理系統,並採用人工濕地自然淨化方式辦理,以兼顧生態環境。

(八)針對混凝土化之公共設施硬體,其四周需規劃有適當之植栽區。

(九)應符合儉樸合理之規劃設計,社區應維持農村特色與整體景觀。

(十)區內道路之改善宜配合自然地形地貌,不得破壞特殊地景或老樹,並沿道路兩側施設綠籬及栽植喬木。

十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之工程,其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以上須列為補助性質工程,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編列配合款。
十二、富麗新農村建設經費處理原則如下:

(一)經費來源: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二)計畫核定後,執行單位應依工作、預算執行進度或契約規定,分次申請撥付經費,計畫完工後依補助比例決算經費撥付餘款。

(三)年度各分項核定經費執行期限至當年度年底為原則。

(四)補助款處理原則:

1.地方配合款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2.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列之配合款,按地方財政狀況分級,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十等三級。未能足額提列者,以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生權責總數為準,按比例扣減補助經費;未編列者,不予補助。

3.執行單位為農村社區組織者,應自籌配合款百分之十以上。

4.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5.核定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變更用途。

十三、富麗新農村建設之管理及維護方式如下:

(一)富麗新農村建設計畫之設施完工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視地區條件辦理委外管理,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以確保公共設施永續管理及維護品質。

(二)社區組織代表應擬訂後續管理與維護項目,編制專責維護、管理或認養組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督導與管理。

十四、富麗新農村建設之監督方式如下:

(一)為掌握進度及品質管控,執行單位應自年度計畫核定後,於每月五日前,或按本局規定期限或指示,填報工程管考進度資料或相關管制表格,將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

(二)品質管制:管制各工作階段實質內容或施工品質,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及本局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手冊、施工規範辦理,以確保施工品質並落實全民監工。

(三)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局及所屬分局於執行期間應配合進行訪視、輔導、查核或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

十五、富麗新農村建設執行如有下列情形者,本局得刪減、追繳或終止農村社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富麗新農村建設經費:

(一)未依計畫實施者,得視情形刪減或終止計畫經費。

(二)辦理農村社區整體規劃、工程設計及工程發包施作等作業,已逾完成期限,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終止或追繳計畫經費。

(三)農村社區阻礙施工因素,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排除,有影響作業進度者,經督導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計畫經費。

(四)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地區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得刪減計畫經費。

(五)其他執行進度或經費支用落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補助經費。

十六、富麗新農村建設之執行,除本注意事項另有規定外,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經核定之工程,於規劃設計及實施期間,社區組織代表及農村社區居民應共同參與,並得諮詢農村、景觀、地政、建築、工程等專家、學者,提供相關意見。

(二)富麗新農村建設相關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審查、發包、施工、驗收及變更設計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委辦工程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三)本局及所屬分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不定期至施工地區查核或督導,以確保工程品質。

(四)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者,執行單位應以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之原則辦理,經費超出核定經費部分,除有賸餘款經本局同意支用外,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編列經費支付。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時,轄區內有未完工地區需辦理經費保留時,該經費已納入縣市政府預算者,請自行辦理保留,其餘應於年底前向本局或所屬分局申請保留,本局得視實際情形決定經費保留與否及保留期限。對於計畫執行落後、因土地權屬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本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予以調整或逕予取消計畫經費。

(六)受補助單位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於計畫書列明全部補助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因工程進度、經費及品質執行績效不佳等情形,經刪減、終止或追繳計畫之經費,得由未獲補助之年度計畫辦理地區依序遞補,並依管考結果作為次年度核定計畫經費之參據。

(八)農村社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核定年度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相關執行成效之考核,得列為未來年度計畫定之參據。

(九)受補助者或執行單位於辦理本計畫各項工程時,如有涉及山坡地開挖整地時,應依規研提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

(十)辦理之各項設施(如涼亭、廁所及停車場…等)須考量能否符合土地容許使用及建築相關法規申辦,若無法符合法規者請勿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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