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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河川管理機關收到前項之重建初步構想書時,應於二十日內邀集跨河建造物機關及工程鄰近之許可使用機關(構)會勘,跨河建造物機關依前項會勘結論完成相關設計圖說後,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前項跨河建造物之 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 建造物機關)應將重建初 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 理機關,其內容應包括重 一、收到前項之重建初步構 想書時,應於二十日內邀 集跨河建造物機關及工 程鄰近之許可使用機關 (構)會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