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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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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12-26
    容: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項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十日內補正。七、 本署設置職場霸凌申訴評議會(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項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或 其代理人十日內補正。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項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十日內補正。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項規定 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十日內 補正。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項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十日內補正。
  • 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11-06
    容:
    九、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
  • 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06-04
    容:
    本署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行之。違反前項規定者,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並解除其聘(派)兼,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簽報署長依法懲處;本署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 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 要點行之。明定本署依性工法及性騷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性騷擾案件之防治及處 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適 用本要點之規定。 違反前項規定者,召集人應 即終止其參與並解除其聘(派) 兼,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簽報署 長依法懲處;其非本署現職人員 者,
  • 4.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12
    容:
    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審查資格暨申請書件格式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規定者,通知該在地組織及團體補正後再予審查;符合規定之申請案件,依下列原則同意(政府受理 申請後,應審查資格暨申 請書件格式是否符合規 定,不合規定者,通知該 在地組織及團體補正後 再予審查;符合規定之申 請案件,依下列原則同意 (政府受理 申請後,應審查資格暨申 請書件格式是否符合規 定,不合規定者,通知該 在地組織及團體補正後 再予審查;符合規定之申 請案件,依下列原則同意 (直轄市或縣(
  • 5.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前項查核結果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其相關法令處置。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農業用地,有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併依其各該規定辦理。辦法所定之農業設施 種類包含休閒農業設 施,故休閒農業設施 容許使用之申請於本 辦法未規定者,仍應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 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 辦法規定辦理,復配 合休閒農業設施申請農業設施種類包含休閒農業設施,故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於本辦法未規定者,仍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 6.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第3條 (刪除)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依法共同設立全國性聯合會,係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一個全國性之聯合團體。
  • 7.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村農舍: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 8.
    題: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但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另定大於一點五公尺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審查規範,依其規範應留設綠地或保育地等,其具有隔離效果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一般農業區之配置原則辦理。(五) 經行政院核定之輔導方案已有訂定相關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留設規定者,從其規定。
  • 9.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前二項農產專業區內農業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於前二項公告及前條計畫未規定者,依附表規定辦理。
  • 10.
    題: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3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從事之產業,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者,始得依本準則申請許可承受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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