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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應併同申請案件資料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持第二項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本筆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承受」;於該土地移轉予自然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