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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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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水土保持設施 應符合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水土保持設施 應符合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 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水土保持設施 應符合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 2.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 九 章 附則第三十一條 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為前,應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
  • 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如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之開挖整地、開闢道路等行為,由受補助人自行依法申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及完工檢查合格後,始得進行緩衝綠帶新植作業。
  • 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4-27
    容:
    灌溉用蓄水池,應一併檢附免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表(附件四),請申請人事先填寫並攜帶與勘。申請補助項目之開發利用規模,應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其未擬具或未經核准者。申請補助項目之開發利用規模,倘應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審核者,月 日 附件四 申請保育、灌溉用蓄水池免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表 一、蓄水池申請內容:(由申請人填寫)15日農授水保字第1081865227A號函釋意旨, 免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
  • 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地方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執行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9-11-15
    容:
    (二)協助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填寫及施工指導服務。(三)指導民眾實施坡地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及設施自主檢查服務。
  • 6.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9-05-16
    容:
    未來中央主管機關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但書規定核定得為開 發行為之例外處置 前,亦將嚴格審查,並 強化適用例外規定案 件抽查,避免以簡易 水土保持申報書為由 而事後擴大開發之投 機行為。
  • 7.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含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格式)(93.8.31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內容,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及本要點規定之相關格式製作。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九、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可:(一)未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規定者。不予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二)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者。主管機關於收到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應自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 8.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三)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 9.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專業技師簽證後,依水土保持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擬 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 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法 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 專業技師簽證後,由當地 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 及監督實施。依水土保持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先 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 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 之專業技師簽證後,
  • 10.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前項從事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專業技師簽證後,未涉物權性質之註記規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 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 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法第 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專業 技師簽證後, 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 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 計畫,經同法第六條及第六 條之一專業技師簽證後,由 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 核及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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