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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二、為督導直轄市、縣(市) 政府落實休閒農場之 輔導及管理工作,爰增 列第二項,明定中央主 關得委辦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 二、為 督導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落實休閒農場之輔導及管理工作, 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中央主 管機關得辦理休閒農場輔導管理業務評核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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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經協商受補助人同意營造緩衝綠帶,並願意執行後續撫育管理工作,由補助機關與受補助人簽訂契約。經協商受補助人(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耕作者)同意營造水砂溢淹區,並願意執行相關維護管理工作,由補助機關與受補助人簽訂契約(如契約範本二、三)。契約年限以二年為一期,維護管理工作依契約內容辦理。2.水砂溢淹區之營造,得由補助機關納入工程辦理,其溢淹深度須五十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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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03[±1,±2]□有無督導或稽核施工品質管理工作□有無督導或稽核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 □4.03[±1,±2]□有無督導或稽核施工品質管理工作□有無督導或稽核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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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0-06-11
- 內容:
- 署數值資料與地理圖資管理,以及主政資料管理工作圈之單位,由本署技術研究發展小組為之。(十)資料管理工作圈:依本 署水土保持基礎資料管理精進方案決議所組成之工作圈,由資料管理主辦單位召集各業管單位成立,並由各業管單位指派資料管理工作圈成員。(十一) 向量資料:泛指各類點、線、面圖形及屬性之空間資訊。十五) 核心資料:係指經本 署資料管理工作圈確認與本署業務相關且必要之數值資料及地理圖資。七、資料管理工作圈應辦事項:(一) 定期盤點資料,識別資料價值,並檢視資料完整性、確認核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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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公務機密維護及資訊安全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文書處理手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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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標示牌統一規定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2-11
- 內容:
- cm 附圖二:牌柱詳圖 「九十二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籌備會議及水土保持法執行相關問題議程資料 jero ○○○○○○○水土保持計畫牌面詳圖 SYNNEX 「九十二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籌備會議及水土保持法執行相關問題議程資料 ○○○○○○○水土保持計畫 水土保持義務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牌面詳圖 120cm 75cm 「九十二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籌備會議及水土保持法執行相關問題議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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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5-13
- 內容:
- 三十三條及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工作,特訂定本要點。二、本部設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指定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農業部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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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2-31
- 內容:
- 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二十年以上,且有特別貢獻者之相關資料,wayne629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評鑑項目之細項及配分表 評鑑項目配分 1.及績優警政機關獎者 為機關,為勉勵辦理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 工作有功人員,爰增 訂第一款至第四款, 規定得獎機關應辦理三、為感念個人對山坡地 保育利用管理工作之 付出,增訂第五款及 第六款規定,規範得 獎者服務機關應辦理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將辦理山 坡地保育利用管 理工作二十年以 上,且有特別貢獻 者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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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3
- 內容:
- 於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附具圖冊移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平時之巡查、養護、管理工作。於完工 驗收後一個月內 附具圖冊移交當 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負責平 時之巡查、養護、 管理工作。由水土保持局所 屬工程所興建之 治山防災工程, 於完工驗收後一 個月內附具圖冊 移交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 負責平時之巡 查、養護、管理工 作;但如有破損 待加強維修時, 由原興建機關負 責籌款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