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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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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11-06
    容:
    二、 補助對象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三、 本要點所稱之交通安全設施,四、 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五、 補助原則及基準: 撥付方式依「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九、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農路設計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
  • 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4-06-04
    容:
    本署所屬各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應向各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本署所屬各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法 之性騷擾事件,應向各機關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本署首長涉及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應向地方主 管機關申訴;本署所屬各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法之性騷 擾事件,應向各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訴。
  • 3.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12
    容:
    格式如附件四)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檢送函格式如附件五)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審查資格暨申請書件格式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規定者,該在地組織及團體補正後再予審查;符合規定之申請案件,依下列原則同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查表如附件六):(一)位於都市計畫區域者,八、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後,應儘速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後續事宜。九、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受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送之文件後,應請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提供意見。
  • 4.
    題: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既成道路並具公用地役關係證明,申請變更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繳交比率調增百分之二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實際執行需要,就前項地區,認應調增繳交比率之案件,第7條 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依本辦法應繳交回饋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計算回饋金數額後,通知繳交義務人於下列時限一次繳交:屬非都市土地:(一) 申請變更編定者,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
  • 5.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設施興建及維護之協調推動,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但規模龐大,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能辦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二、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集水區經營管理之整體規劃,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事項,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 6.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及輔導第3條 具有下列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第4條 休閒農業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規劃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由休閒農業區所屬直轄市、縣(市)面積較大者擬具規劃書。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
  • 7.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一、已成年。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 8.
    題: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及照片各一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符合者,發給獎狀:一、設置寬度達十公尺以上之隔離綠帶。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服務小組,協助農民集村興建農舍。
  • 9.
    題: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5條 依本標準應收取之費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取之;申請案件需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收費收據。
  • 10.
    題: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罰等有關資料,檢舉人亦得於裁罰確定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5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檢舉人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內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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