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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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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推動集水區調適策略及自然解方、降低易致災區域淹水風險、控制土壤沖蝕、營造生物棲地,並達成水資源涵養等效益,以適當方式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耕作者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等積極參與及配合相關事項,以提升山坡地韌性承災能力、降低易致災區域淹 水風險、控制土壤沖蝕、營造生物棲地,並達成水資源涵養等 效益。
  • 2.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有關推展公益機能別森林施業(如水源涵養機能及其他森林所擁有的公益性機能,分別就維持並增進該當森林的伐期開發行為可能破壞現有森林水源涵養功能,導致阻礙依賴該功能確保地區用水之慮者。對依賴該有必要間伐森林涵養水源機能之區域,可能發生無法確保水源之慮者。 一、水源涵養。 二、土砂流失防備。 三、土砂崩塌防備。 四、飛砂防備。 三之三、有關推展公益機能別森林施業(如水源涵養機能及其他森林所擁有的公 益性機能,分別就維持並增進該當森林的伐期間隔之延長以及伐採面積 規模之縮小暨其他該當森林所擁有的公益性機能的森林施業。
  • 3.
    題:
    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2
    容:
    二、強化森林功效,減少土壤流失並強化涵養水源,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4.
    題:
    九十八年度富麗新農村建設研提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人行步道、廣場、停車場宜採透水鋪面,以涵養水源。(六)綠美化之植栽儘量以當地原生樹種之苗木栽種, (五)人行步道、廣場、停車場宜採透水鋪面,以涵養水源。 (六)綠美化之植栽儘量以當地原生樹種之苗木栽種,並避免盆栽。 (五)人行步道、廣場、停車場宜採透水鋪面,以涵養水源。 (六)綠美化之植栽儘量以當地原生樹種之苗木栽種,並避免盆栽。 (五)人行步道、廣場、停車場宜採透水鋪面,以涵養水源。 (六)綠美化之植栽儘量以當地原生樹種之苗木栽種,並避免盆栽。
  • 5.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0-12
    容:
    農村生產區: 各項設施 應 距離水源 五百公尺以上,且不得影響灌溉排水及水源涵養。農村生產區:各項設施應距離水源五百公尺以上,且不得影響灌溉排水及水源涵養
  • 6.
    題:
    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7-14
    容:
    (三)人行步道、社區道路、廣場、停車場宜採透水鋪面,以涵養水源。(四)綠美化之植栽儘量以當地原生樹種之苗木栽種,並避免盆栽。
  • 7.
    題: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8-04-08
    容:
    二、公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有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或自然保育,不予放領。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 8.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8-06
    容:
    4 條(集水區治理)集水區之治理係為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洪水及土砂災害,並以淨化水質、場區內宜林地、不安定土地及必要保留之土砂扞止林、水源涵養林等應妥為保護,並加強育林或造林工作。人行步道、停車場、廣場等之排水設施,應儘量配合透水或半透水性鋪面設計,以利地表水排除及水源涵養
  • 9.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二、破壞地表或地下水源涵養。三、水、土壤或其他環境受污染。四、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失。
  • 10.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第一章 總 則(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第一條 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特定水土保持區之保育重點及管制措施)第十九條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如下: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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