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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內容:
- 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最終調查報告應載明理由,並附記不服處理結果之救濟途徑,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 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最終調查報告應載明理由,並附記不服處理結果之救 濟途徑,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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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申訴案件當事人為公務人員,對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署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 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 地方主管機關。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 機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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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35條 休閒農場依本辦法辦理相關申請,有應補正之事項,依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未完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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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休閒農業區或休閒農場申請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容許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同意:(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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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若有前項狀況者,對於支付補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分者,必須以書面通知其所應負擔之金額、繳付日期及繳交地點。農林水產大臣或都道府縣首長,若有前項狀況者,對於支付補償金額之全部或 一部分者,必須以書面通知其所應負擔之金額、繳付日期及繳交地點。 農林水產大臣或 都道府縣首長 ,若有前項狀況 者 ,對於支付補償金額之全部或 一 部分者,必須以書面通知其所應負擔之金額 、 繳付日期及繳交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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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14[-1,-2]發現工程缺失,未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小 □4.14[-1,-2]發現工程缺失,未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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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4-27
- 內容:
- 申請文件有不齊全者或得補正之情形者,受理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正。受理機關經確認申請人檢附文件符合相關規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現場勘查;倘申請補助項目僅保育、灌溉用蓄水池,應製作勘查報告(附件五),如有前款情事之一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補助;如符合相關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意補助,並檢附核定項目表(附件六),副知當地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通知申請人三十日內改善後再行報檢;檢查合格者,核撥補助款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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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農村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0-03-12
- 內容:
-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於本署書面通知終止本標章授權後,得於二週內以書面提出說明。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於本 署 書面通知終止本標章授權後,得於二週內以書面提出說明。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於本局書面通知終止本標章授權後,得於二週內以書面提出說明。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於本署書面通知終止本標章授權後,得於二週內以書面提出說明。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於本局書面通知終止本標章授權後,得於二週內以書面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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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11-27
- 內容:
- 為利後續作業,本案除書面通知外,已另於 年 月 日以電話通知貴府承辦人員知悉。 四、 為利後續作業,本案除書面通知外,已另於 年 月 日以電話 通知貴府承辦人員知悉。 四、 為利後續作業,本案除書面通知外,已另於 年 月 日以電話 通知貴府承辦人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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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內容:
- 確實記錄其事由及經過後送資訊科彙整管理,並以書面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依前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之申請案件,其准駁決定期間自申請人補正或期限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依前點第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之申請案件,確實記錄其事 由及經過後送資訊科 彙整管理,並以書面通 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確實記錄其事 由及經過後送資訊科 彙整管理,並以書面通 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