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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修正規定第四點至第七點)六、原新興計畫得包含類型「文化保存與活用類」,為配合新政策措施之實 施計畫得包含經總平臺 審查同意投入之「新興 計畫」及各公私部門投 入之「既有計畫」二類, 其用辭定義如下:(一)新興計畫:實施計畫 執行內容符合本作 業原則第六點,經總 平臺審查同意後由 農村水保署核定,僅需 各項實施計畫提報,已 無需再區分新興計畫 及既有計畫,爰予刪 除。其他經農村水保 署認定具有助益 八、第七點所定新興計畫, 其執行內容得包含下 列各類:(一)農業生產技術類:農 業生產加工相關技 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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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9-02
- 內容:
- (二)競爭型計畫:指本署(各組、室、中心)及各分署辦理新興計畫、大型研究領域或發展專利技術、專利產品,以提昇業務能量及服務推廣,或因應業務特殊需求等能使資源做更有效率運用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