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0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9秒
-
1.
-
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最低同意年限:工程經費未達100萬元者5年、100萬元 以上未達300萬元者10年、(最低同意年限:工程 經費未達100萬元者5年、100萬元以上未達300萬元者10年、 (最低同意年限:工程經費未達100萬元者5年、100萬元以上未達300萬元者10年、3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者15年、(最低同意年限:工程 經費未達100萬元者5年、100萬元以上未達300萬元者10年、 (最低同意年限:工程經費未達100萬元者5年、100萬元以上未達300萬元者10年、3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者15年、
-
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之三】、辦理工程經費明細表【附件二之四】及其他相關證件【相關之使用執照如建築或雜月 日 【附件二之四】 辦理工程經費明細表 項 次 實施項目 單 位 數 量 單價 、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之三】、辦理工程經費明細表【附件 二之四】及其他相關證件【相關之使用執照如建築或雜項使用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之四】 辦理工程經費明細表 項 次 實施項目 單 位 數 量 單價 總價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二之三】、辦理工程經費明細表【附件二之四】及其他相關證件【相關之使用執照如建築或雜項使用執照】
-
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利害關係跨越都道府縣、工程難度甚 高、工程經費龐大之防砂設施等,得由國土交通大臣施工、利害關係跨越都道府縣、工程難度甚高、工程經費龐大之防砂設施等,得由國土交通大臣施工、管理及維護。利害關係跨越都道府縣、工程難度甚高、工程經費龐大之防砂設施等,得由國土交通大臣施工、管理及維護。或其利害 關係不限於單一都道府縣、其工程難度甚高或其工程經費龐 大者,得由國土交通大臣管理之,並得施作其工程並予以維 或其利害關係不限 於單一都道府縣、工程難度甚高或工程經費龐 大之砂防設施,得由國土交通大臣管理之」
-
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排除,有影響作業進度者,經督促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工程經費。六)對於計畫執行落後、因用地問題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本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予以調整或逕予取消工程經費。
-
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工程經費需求表(如附件六)或民意反映申請書件。3.土地使用同意書(經督促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工程經費。(四)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工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善者,本局得視情形暫停撥付、予以調整或逕予取消工程經費。十六、其它遵行事項:(一)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相關工程之設計工程經費需求表(如附件六)或民意反映申請書件。 3.土地使用同意書(經督促 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工程經費。 (四)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工程施工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改
-
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7-17
- 內容:
- 十二、工程經費增加、工程名稱、坐標及工程編號、執行機關之變更及取消需報本署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授權分署核准。
-
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核定預算經費:第二點第一項核准之工程經費。(二) 工程費:工程設計預算書編列之工作費、日 檢陳 災害緊急搶修通工程(工程經費未達500萬者)計 件,經費合計 元, 保育治理組 檢陳 災害 緊急搶修通工程 ( 工程經費未達500萬者 ) 計 件, 經費合計 元, 因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一)核定預算經費:第 二點第一項核准之工程經費。 (二)工程費:工程設計預算書編列之工作費、材料費、 (一)核定預算經費:第二點第一項核准之工程經費。 (二)工程費:工程設計 預算書編列之工作費、材料費、
-
9.
- 標題:
-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4
- 內容:
-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 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 辦法」(以下簡稱經費處理 辦法),再經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依經費處理辦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 點」,予以規範災後復原重 建等經費支應原則。
-
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十一、工程經費變更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處理,另工程名稱、編號、坐標、執行機關之變更及取消需報本署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 十一、工程經費變更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處理,另工程名稱、編號、坐標、執行機關之變更及取消需報本 署 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授權分 署 核准。 十一、工程經費變更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處理,另工程名稱、編號、坐標、執行機關之變更及取消需報本 局 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授權分 局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