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0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83秒
-
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承受耕地之目的 承受耕地後土地之使用內容說明 二 承受耕地區位分析 耕地位置 耕地上現況存在之地上物及其合法證明文件 耕地性質 耕地使用分區、使用地編定 耕地之土地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聯外交通情形 水利灌溉情形 耕地利用事項 承受耕地之目的 承受耕地後土地之使用內容說明 二 試驗研究用地區位分析 耕地位置 耕地上現況存在之地上物及其合法證明文件 耕地性質 耕地使用分區、使用地編定 耕地之土地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聯外交通情形 水利灌溉情形 耕地利用事項 三 試驗研究類目與農業發展關係
-
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六)乙方擅自增設地上物、變更使用土地或約定用途,並經甲方限期 改善而仍不改善,致影響第二條所定使用目的者。 (六)乙方擅自增設地上物、變更使用土地或約定用途,並經甲方限期改善而仍不改 善,致影響第二條所定使用目的者。 (六)乙方及丙方擅自增設地上物、變更使用土地或約定用途,並經甲方限期改善而 仍不改善,致影響第二條所定使用目的者。
-
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05 [-1,-2] 地上物拆遷等問題導致進度落後 A1 A2 □6.05[-1,-2]地上物拆遷等問題導致進度落後 A1 A2 □6.01.
-
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4-27
- 內容:
- 平方公尺) 使用地類別 現況概述 (地上物/種植作物) ( ) 不同意辦理: ( ) 月 日 土地權屬 面積(平方公尺) 使用地類別 現況概述(地上物/種植作物) ( ) 不同意辦理: ( ) 擬同意辦理: 月 日 土地權屬 面積(平方公尺) 使用地類別 現況概述(地上物/種植作物) ( ) 不同意辦理: ( ) 擬同意辦理:年 月 日 土地權屬 面積(平方公尺) 使用地類別 現況概述(地上物/種植作物) ( ) 不同意辦理: ( ) 擬同意辦理:
-
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本要點不補助建築物新建費用、土地及地上物取得經費,涉及執行計畫所需建物或土地,應以合法及可堪用的閒置空本要點不補助建築 物新建費用、土地 及地上物取得經 費,涉及執行計畫 所需建物或土地,本要點不補助建築 物新建費用、土地 及地上物取得經 費,涉及執行計畫 所需建物或土地, 應以合法及可堪用 的閒置空間及建築 本要點不補助建築物新建費用、土地及地上物取得經費,涉 及執行計畫所需建物或土地, 本要點不補助建築物新建費用、土地及地上物取得經費,涉及執行計畫所需建物或土地,應以合法及可堪用的閒置空間及建築物再利用為優先。
-
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外,應於十五日內將土地騰空返還甲方。如有違約行為, 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外,應於十五日內將土地騰空返還甲方。 (六) 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外,應於十五日內將 土地騰空返還甲方。 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外,應於十五日內將土地騰空返還甲方。 契約終止時,除地上物為花草樹木外,應於十五日內將土地騰空返還甲方。
-
7.
- 標題:
-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5-30
- 內容:
- 明定於本社區公約施行範圍內新建及修繕房舎及設置地上物之景觀管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明定於本社區公約施行範圍內新建及修繕房舎及設置地上物之景觀管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 本社區公約爭議解決之程序(明定於本社區公約施行範圍內新建及修繕房舎及設置地 上物之景觀管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 (明定於本社區公約施行範圍內新建及修繕房舎及設置地上物 之景觀管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 (六) 本社區公約爭議解決之程序(明定於本社區公約施行範圍內新建及修繕房舎及設置地上物之 景觀管制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 (
-
8.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地上物之清除。四、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停工、強制拆除、撤銷其許可或已完工部分之停止使用。
-
9.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補償金估算,應依公平合理價格為之。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理機關逕行清除。
-
10.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前項土地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者,由政府予以補償;其為放領地者,並發還已交繳之地價。前項各款土地之地上物,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理;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清除,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別改良及地上物均不予補償。地上物得限期由承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價格,由新承租(承領)人補償承受,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