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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第四點) 五、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保存期間及原則。(第五點) 六、申請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程序。 明定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有效保存期 間,以及影像資料保存或銷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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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內容:
- 八、 本署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 八、 本署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 (一)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 本署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七點) 六、受理申訴原則及程序。(第八點至第十點) 七、申訴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 八、本署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職場霸凌申 訴事件: (一)參與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調 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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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1-06
- 內容:
- 五、 補助原則及基準:(一)農路路線編號標誌、里程牌:1. 於編號農路設置路線編號標誌及里程牌共桿一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七千元,其設置原則為起點與終點及整公里均設置一座共桿路線編號標誌及里程牌。於編號農路設置半公里里程牌每座最高補助四千元,其設置原則為中間路段每五百公尺設置一個半公里里程牌。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八、 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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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對申訴案件之審議 ,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 。十六、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及審議原則如下:(一)性騷擾事件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性騷擾事件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五)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以不公 開為原則,對申訴案件之審 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 決議 。 十六、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及審議原則 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調查應以不公開 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隱 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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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2-01
- 內容:
- 3、 每次以擇優評定三人至五人為原則,另排第一、二名者代表本署參加農業部當年度廉能楷模選拔。 3、 每次以擇優評定三人至五人為原則,另排第一、二名 者代表本署參加農業部當年度廉能楷模選拔。 每次以擇優評定三人至五人為 原則,另排第一、二名者代表本 署參加農業部當年度廉能楷模 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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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及團體補正後再予審查;符合規定之申請案件,依下列原則同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查表如附件六)商該府內都市計畫單位確認都市計畫區域範圍,並檢視以下原則:1. 農民集居聚落若推動農村再生,應先請所轄國家公園管理處審視符合國家公園計畫之發展原則。八、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後,應儘速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符合規定之申 請案件,依下列原則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 查表如附件六)應會商該府內都 市計畫單位確認都 市計畫區域範圍,並 檢視以下原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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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且應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設置第八條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除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均應以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休閒農業(一) 以集中設置為原則。(二) 住宿設施為提供不特定人之住宿相關服務使用者,設置應以無固定基礎為原則,惟必要時得設置點狀基樁。 生態體驗設施 一、休閒農業區: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每處以三百三十平方公尺為限。於不增加休閒農 業設施使用強度原則 下,修正第一項第十 三款設施為「諮詢服 務及農特產品零售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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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九、興建集村農舍應配合農業經營整體規劃,符合自用原則,於農舍用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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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休閒農場經核准分期興建者,應依休閒農場籌設經營計畫書所載之分期提出申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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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其非直接生產之設施以集中設置為原則。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農產專業區,由直轄市、縣( 二、養殖池深度以堤頂向下三公尺以內 為原則;屬養殖用地者,免依本辦 法申請容許使用。設置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於特定 農業區者,以淡水養殖為使用原 則;倘有海水養殖之必要,應於經 營計畫書中敘明海水排放管理機 制。應以毗 鄰建築用地或 特定農業區邊 緣為原則。 乾燥處理設 施(乾燥所 需之相關設 施) ( 原則。 農糧產品加 工室 (農糧產品 加工所需之 相關設施) 一、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九百九十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