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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4-10
- 內容:
- 今 配合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相關 規範與 重新 考量本署業務性質、經費狀況等 實際情形 , 一併檢討本要點及 酌作 修正 四 點,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如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 二、另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爰增定第三項,因業務需要致使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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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本署內部單位因公務需要,有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必要,(二)本署以外公務機關或司法、警務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應以公文書檢具前款附表一及第七點附表二,向本署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三)當事人或非公務機關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需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者,應填具第一款附表一及第七點附表二,八、本署內部單位、本署以外公務機關或司法、警務機關,因執行公務且情況急迫具有時效性時,由管理單位主管同意後派員陪同先行調閱或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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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內容: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 員工:指本署所屬之公務人員、約用人員、約聘僱人員、工友、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署所屬之公務人員、約用人員、約聘僱人 員、工友、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或勞務承攬派駐人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員工:指本署所屬之公務人員、約用人員、約聘僱人員、工友、技工、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要點總說明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包括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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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經調查未經認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相關法律予以停職或免職者,得依規定申請復職,二十一、申訴案件當事人為公務人員,對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署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二十二、本署前條以外之人員遭受性騷擾,被害人因執行職務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得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向本署申請涉訟輔助,並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經調查未經認 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 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相關法 律予以停職或免職者,得依 規定申請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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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21
- 內容:
- 公務車。(二)府西辦公室地下停車場:1.府西辦公室及環山辦公室進駐單位主管之車輛。公務車。3.身障員工之車輛。4.員工(含臨時人員)及駐署人員(駐點執行業務之廠商及單位)各停車場車輛停放時間及門禁規定如下:(一)本署地下停車場:公務車因公務需要及主管車輛,不受停放時間及門禁限制。(二)府西辦公室地下停車場:1.除公務車外,其餘車輛均不得停放過夜。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早上七時及假日全天均應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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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乙方不得向 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政府因興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並由甲方及乙方協商辦理復舊或其他確保安全之必要措施: (一)政府因興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並由甲方、乙方及丙方協商辦理復舊或其他確保安全之必 要措施: (一)政府因興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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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8-24
- 內容:
- 三、本署在不影響公務運作之情形下,得出借各機關(構)、學校、團體(不含政治、(六)妨害公務者。(七)其他不法行為者。四、場地之使用範圍,除所申請使用之會議室外,含會議室內既有設備。 本署在不影響公務運作之情形下,得出借各機關(構)、學校、團體(不含政治、宗教團體)(以下簡稱借用人) 妨害公務者。 其他不法行為者。 本局在不影響公務運作之情形下,得出借各機關(構)、學校、團體(不含政治、宗教團體)(以下簡稱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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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私權有忍受必要最小限度之限制的 義務,因此,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公務之使用, 應屬權利之濫用。 立法或修改理由 為確保依本法作成之處分具有合法性與適當 性,賦予都道府縣政府以及所屬公務員,得在 特定情形之下,進入私有土地進行檢查。為此,必須賦予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公務員,有權得以直接 進入現地調查、觀測,以具體掌握土砂流出所 造成之地形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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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十六條 中文 都道府縣知事或受其命之公務員或受委任人,因地滑防治區 域相關之調查、測量或因地滑防治工程,得要求都道府縣知事以 外之地滑防治設施管理人提出報告或資料,或命其公務員進 入該當地滑防治設施進行檢查。中文 地滑造成之危險,相當顯著且非常緊迫時,都道府縣知事或 受命之公務員,得指示必要區域內之居民,應遷出避難。於 此情形,都道府縣知事或受命之公務員應直接將前述意旨, 通知管轄該區域之警察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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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11-27
- 內容: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