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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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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公空間自動錄影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5-03-04
    容:
    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無故洩漏,如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任,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如附表 二),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無故洩 漏,如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 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 任,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應簽署保密切結 書(如附表二),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無故洩漏,如外洩為營利、 徵信或其他不正當使用者,依法懲處或追究刑事責任,並負民 事損害賠償責任。
  • 2.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第一項休閒農業設施經容許使用後,未能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容許使用之變更;未經報准擅自變更使用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廢止其容許使用,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二) 住宿設施為提供不特定人之住宿相關服務使用者,應依規定取得相關用途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依發展觀光條例及相關規定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 住宿設施為提供不特定人之住宿相關服務使用 者 ,應依規定取得相關用途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後,
  • 3.
    題: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第5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但劃定為保存區作為古蹟使用者,以百分之一計算之。第6條 申請變更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容許使用時繳納。(四) 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臨時使用者,應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計畫時繳納。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其回饋金來源屬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提列六成供太陽光電設施所在鄉(
  • 4.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 5.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 6.
    題: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二、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三、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證明者。第4條 依前條應繳交之費用計算基準如下:一、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 7.
    題: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三十公尺。2. 變更作住宅社區性質、工商綜合區、廢棄物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擴展工業需要變更之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 變更作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2. 變更作住宅社區、工商綜合區、砂石碎解洗選、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
  • 8.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並依林業用地申請使用者,不在此限。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依前項規定申請容許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應轉陳中央主管機關複審。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申請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搭建基樁應以點狀方式施作,不得改變原地形地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容許使用,並依原容許使用同意之內容建築使用者,得依原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申請建築執照:第三十三條 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
  • 9.
    題: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14條 經許可承受耕地後,擅自變更使用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 10.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第6條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有墳墓,經檢具證明文件。農業 一 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或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二 土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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