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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國家公園區域之一般管制區者,須於前開會議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定。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款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原住民地區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公園地區為內政部營建署;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 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 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得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各分局會同本局、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 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 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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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2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 二 章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及輔導第3條 具有下列條件,經直轄市、縣(但因政府公共建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申請第三次展延。主管機關對同意籌設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但因政府公共建 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 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 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 申請第三次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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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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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事項,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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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四、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應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 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審查規範,依其規範應留設綠地或保育地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及查核後,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開發案件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僅就事業設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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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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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十一)用人組織之工作內容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時,應依相關法規辦理,未依規定辦理且經限期未改善者,原核定分局得終止案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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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請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併同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請主管機關審核;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二)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核轉者。(三)申請開發區內之土地,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後,應檢附下列文件,通知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一)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四份。主管機關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後,應將其審定本四份函送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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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各功能分區之使用項目、細目依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同意,且屬附表二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同意容許使用前,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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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