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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7-17
- 內容:
-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本署核准。執行機關應適時更新本署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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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執行機關應根據承包商提出之申請書在契約期限內列舉事實理由,延期計算式、預定展延期限等自行核定。須展延工期或因故停工、復工者,執行機關應根據承包商提出之申請書在契約期限內列舉事實理由,延期計算式、預定展延期限等自行核定。若因變更設計或其他正當理由,須展延工期或因故停工、復工者,執行機關應根據承包商提出之申請書在契約期限內列舉事實理由,延期計算式、預定展延期限等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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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本署核准。分署應適時更新本署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資訊。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本 署 核准。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本 局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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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工程施工應在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若因變更設計或其他正當理由,須展延工期或因故停工、復工者,執行機關應根據承包商提出之申請書在契約期限內列舉事實理由,延期計算式、預定展延期限等自行核定,第一、二類工程應副知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