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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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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並應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會同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或地政事務所、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等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稅捐稽徵處、國稅局或地政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登記資料上註記,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
  • 2.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前項第六款推動管理組織,應負責區內公共事務之推動。休閒農業區規劃書與規劃建議書格式, 前項第六款推動管 理組織,應負責區內公 共事務之推動。 休閒農業區規劃書 與規劃建議書格式, 前項第八款推動管 理組織,應負責區內公 共事務之推動。 休閒農業區規劃書 與規劃建議書格式,及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 前項第 六 款推動管理組織,應負責區內公共事務之推動。 休閒農業區規劃書與規劃建議書格式, 前項第八款推動管理組織,應負責區內公共事務之推動。 休閒農業區規劃書與規劃建議書格式,及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規定,
  • 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 4.
    題:
    農業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9-19
    容: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 及幹事二人,負責行政 事務,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人員派兼 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 及幹事二人,負責行政事 務,由本會水土保持局人 員派兼之。
  • 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8-24
    容:
    府西辦公室第一會議室 府西辦公室第二會議室 府西辦公室第三會議室 6 (機關名稱)場地使用申請書 事務科魏婉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場地借用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場地借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國際合作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8-22
    容:
    (五)辦理國際合作公共關係事務及跨部會協調溝通事項。(六)協助本署年度出國考察計畫之協調及規劃。
  • 7.
    題: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項以及 第十二 條 第一 項所規定之事務,給都道府縣必要之指示。 第三章 關於陡坡 ( 中央(政府) 等 之 事務) 第 一 百五十九條 依本 法 進行修 正前 之各個 法律 所 規定政府)、其他地方公共團體及其他公共團體之事務(於附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稱之為「中央(政府)等之事 務」),於本法施行後,地方公共團體,依據法律或依據依法頒布之政令,視其為該地方公共團體之處理事務
  • 8.
    題:
    土砂災害防止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國土交通大臣於都道府縣辦理基礎調查相關事務違反法令規定,或未依據科學見解執行,導致若依該基礎調查結果將給予都道府縣知事根據本法規定應辦事務及政令規定內容之相關必要指示。以及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的特別警戒區域指定及其他事務。(權限之委任)第三十七條 本法所規定國土交通大臣之權限乃依國土交通省令規定,第六條 國土交通大臣於都道府縣辦理基礎調查相關事務違反法令規定,或未依據科學見解執行,導致若依該基礎調查結果將使依給予都道府縣知事根據本法規定應辦事務及政令規定內容之相關必要指示。
  • 9.
    題:
    地滑等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區分事務) 第五十一條之三 依照第七條、第八條(包含於第四十五條所適用之情況)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視為由都道府縣所處理之事務乃依據地方自治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六十七號)第二條第九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款法定委託事務(於次項,單稱為「第一款法定委託事務」。)。 其他法律及依據該其他法律所作政令規定,關於地滑防治工程之施行與其他地滑防治區域之管理,堆崩塌防治區域工程之施行與其他礦碴堆崩塌防治區域之管理,視由都道府縣處理之事務即屬第一款法定委託事務。
  • 10.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且將該施業管理協定影本置於該市町村之事務所提供公眾閱覽,同時將施業管理對象之森林主旨列舉於該森林區域內。公告其通知內容,公布於森林所在地之市町村事務所之外,同時將其內容通知該森林之森林所有者以及登記為該森林之目的及解除之理由等,公布於該森林所在地之市町村事務所,同時須通知該森林之森林所有者相關登記為該森林權利同時公布於該土地所在地之市町村事務所。 4.獲得第一項核可者,於從事該項之搬運或設備之測量或實地調查所必都道府縣市森林審議會 (設置以及所掌事務) 第六十八條 都道府縣下設都道府縣森林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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