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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個案申請查定之執行:(1)私有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申請書(格式一)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查定公告清冊繕造查定公告通知書(格式七)掛號郵寄,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查定公告清冊內,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土地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但同地段查定清冊內土地所有權人有數筆土地時,得以一張併列通知,公有山坡地列冊通知土地管理機關。已有查定結果、已受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者,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得向農村水保署申請更正查定,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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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其使用土地或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 一、按「土地登記,謂土地 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 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為土地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及土地登記規 則第二條所明定,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 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 第六條、其使用土地或 伐採林產物,應先通知林 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 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 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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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應先通知林業主管機關、管理人或所有權人派員會勘同意後施工,並於事後依森林法第六條、項土地因災害致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應先由該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埋設界標。依前二項完成測量後,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仍有爭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異議,由該管直轄市、縣(市)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逾三十日未獲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調處決定者,得提付仲裁或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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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施物必須提供作公眾使用, 但其餘土地面積仍屬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使用。 四、 該設施物於本土地使用同意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計畫編號及名稱: 二、 坐落地點: 三、 土地所有權人: 四、 申請認養者: 五、 認養起迄期程: 六、附件一之二 施作申請書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或社區組織)申請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 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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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4
- 內容:
- 用地 □已取得,據 表示,擬施作區段土地所有權共 戶 □未取得但可取得,請地方政府協助取得土地同意書 □未取得且取得困難或道路 用地 □ 已取得,據 表示,擬施作區段土地所有權共 戶 □ 未取得但可取得,請地方政府協助取得土地同意書 道路 用地 □已取得,據 表示,擬施作區段土地所有權共 戶 □未取得但可取得,請地方政府協助取得土地同意書 □未取得且取得困難或有爭議,道路 用地 □已取得,據 表示,擬施作區段土地所有權共 戶 □未取得但可取得,請地方政府協助取得土地同意書 □未取得且取得困難或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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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市、區)、 段別、地號、地目、面積、權屬、土 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址、土 地使用分區、編定土地使用種類等。鎮、市、區)、段別、地號、地 目、面積、權屬、土地所有權人或 管理人姓名、住址、土地使用分 區、編定土地使用種類等。鎮、市、區)、段別、地號、地 目、面積、權屬、土地所有權人或 管理人姓名、住址、土地使用分 區、編定土地使用種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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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14
- 內容:
- 四、坡地水土保持設施施工地點,如屬私有產權,應請鄉(鎮、市)公所先行協調解決,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後,檢附同意書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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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0-23
- 內容:
- 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由縣(市)政府依各該府所訂定山坡地違規查報與取締要點之權責單位(詳如附錄一),以雙掛號或公示送達方式,逐筆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合法使用人或土地管理機關限期改正完成造林,並列冊抄送該府輔導造林單位輔導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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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地號: 段 小段 號)之所有權人 依「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新建、改建、增建、整修住宅完竣,經審核通過予以補助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切結書 水土保持局 附件二 切 結 書 茲座落於 縣 市(鎮、鄉) 村里 鄰 街(路) 巷 號之房屋(地號: 段 小段 號)之所有權人 依「農村聚 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新建、改建、增建、整修住宅完竣, 經審核通過予以補助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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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2-09
- 內容:
- 政府主動提報個案外,並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區) 地段 小段 第 頁 地號 面積 (公頃) 土地所有權 (或現使用)人 住址 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類別 備註 鄉(鎮、市、區) 地段 小段 第 頁 地號 面積 (公頃) 土地所有權 (或現使用)人 住址 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類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