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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社區配合資源: 八、計畫經費: 合計 千元,包括 (預算來源) 千元, 社區自籌款 千元,其他補助 千元。 八、計畫經費: 合計 千元,包括 (預算來源) 千元,社區自籌款 千元,其他補助 千元。三) 維護管理: (四) 社區配合資源: 八、 計畫經費: 合計 千元,包括 (預算來源) 千元,社區自籌款 千元,其他補助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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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6
- 內容:
- 經費來源說明是否合於該計畫預算支應原則。 □ 是 □ 否 3.經費來源說明是否合於該計畫預算支應原則。 □是 □否 3.經費來源說明是否合於該計畫預算支應原則。 □是 □否 3.效益分析是否合理 □是 □否 肆、綜合審查意見 □ 經核尚符實需,經費來源說明是否合於該計畫預算支應原則。 □是 □否 3.效益分析是否合理 □是 □否 肆、綜合審查意見 □ 經核尚符實需,經費來源說明是否合於該計畫預算支應原則。 □是 □否 3.效益分析是否合理 □是 □否 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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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4
- 內容:
- 水患瓶頸段急需處理且無用地問題者 □主要泥砂來源影響水庫壽命及安全者 □其他 水患瓶頸段急需處理且無用地問題者 □ 主要泥砂來源影響水庫壽命及安全者 □ 其他 瓶頸段通水斷面不足急需疏通,且無用地問題者 □水庫主要泥砂來源,影響壽命及安全者 □護岸或橋梁基礎淘空 □其他: 瓶頸段通水斷面不足急需疏通,且無用地問題者 □水庫主要泥砂來源,影響壽命及安全者 □護岸或橋梁基礎淘空 □ 其他:蓄水來源: □降雨漫地流□坑溝或渠流□溪流□地下湧泉 □水庫□上游農塘(或蓄水池) □其他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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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十四、經費處理原則:(一)經費來源:由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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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預算來源:因疏散避難所需費用龐大,須預先估列經費。 註:此範例為重點性規範,可依轄內特性之需增修各項目及附表。 預算來源:因疏散避難所需費用龐大,須預先估列經費。 註:此範例為重點性規範,可依轄內特性之需增修各項目及附表。 預算來源:因疏散避難所需費用龐大,須預先估列經費。 註:此範例為重點性規範,可依轄內特性之需增修各項目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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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十)經費及來源(請依附表二格式製作)。 (十一)附圖 (十二)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4.經費需求(含分年經費)及與中程歲出概算額度配合情形。地 區 建 設 工 程 預估 經費 (千元) 經費 來源 優先順 序 縣 市 鄉 鎮 村 里、 地區 規劃 年度 工程名稱 工程座標 (十)經費及來源(請依附表二格式製作)。 (十一)附圖 (十二)附錄(含配置工程構造物之安定分析、 (十)經費及來源(請依附表二格式製作)。 (十一)附圖 (十二)附錄(含配置工程構造物之安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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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7-17
- 內容:
- 院農業委員會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核准、監辦及備查規定辦理,如需增加經費時,執行機關應先報署籌妥經費來源。應包括變更設計說明書(工程名稱、理由、變更設計主要項目數量與原工程數量對照表、變更設計後工程費與原工程費對照表、增加經費來源、變更設計後與原工程施工期限對照表)、變更設計預算詳細表(包括稅什費按契約比例計算)、增減數量計算表、新增項目單 價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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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一) 工程變更設計追加經費時,應先報署確定經費來源後辦理。(二) 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原則。 (一) 工程變更設計追加經費時,應先報 署 確定經費來源後辦理。 八 、 變更設計或追加減: (一) 工程變更設計追加經費時,應先報 局 確定經費來源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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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標題:
-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3
- 內容:
- 七、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及修復相關所需經費,其來源規定如下:(一)主辦機關及各委託機關(構),應在每年相關治山防災計畫經費項下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工程維護及災害修復經費。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 理及修復相關所需經 費,其來源規定如下: (一)主辦機關及各委 託機關(構),應 在每年相關治山 防災計畫經費項 下編列百分之十 七、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 理及修復等所需經費, 其來源規定如下: (一)主辦機關及各委 託機關(構)應在 每年相關治山防 災計畫經費項下 編列一○%以上 之工程維護及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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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十五、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