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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二、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擬定之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應依本部訂定之格式(三、管理機關應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八份,逕送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審核,其程序如下:(一)初審:由本部組成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初審小組(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彙整後,退請管理機關修正說明。(二)複審:管理機關依初審意見修正後,製作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三十份,送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提報本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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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標題:
-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2-15
- 內容:
- 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為管理機關,依據有關年度預定辦理貸款地區、九、農宅輔建貸款:管理機關輔導有案之農宅。十、貸款利率:由管理機關報本基金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十一、貸款期限:(一)公共設施貸款:最長十年。十五、貸款之執行程序:(一)管理機關應將年度預定辦理地區、種類、項目、金額資料,函知執行機關及經辦貸款銀行。 管理機關並撥付一定數額週轉金,供經辦貸款銀行週轉運用。(二)執行機關受理借款戶之申請後,應於五日內完成個案審查,並將核定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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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0-23
- 內容:
- 得依本計畫輔導造林,非法占用國公有土地種植檳榔者,除由縣(市)政府依法處罰外,應由土地管理機關收回土地,實施造林。政府依各該府所訂定山坡地違規查報與取締要點之權責單位(詳如附錄一),以雙掛號或公示送達方式,逐筆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合法使用人或土地管理機關限期改正完成造林,並列冊抄送該府輔導造林單位輔導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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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標題:
-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3
- 內容:
- 六、負責養護管理機關(構),應於每年五月至十一月防汛時期加強派員巡查治山防災工程。除依有關法律處罰外,視其情節由負責養護管理機關(構)依法移送法辦:(一)毀損、竊盜或擅移工程、設備。該管治理機關 (構)負責養護 六、負責養護管理機關 (構),應於每年五月至 十一月防汛時期加強 派員巡查治山防災工 六、負責養護管理機關,應 於每年五至十一月防 汛時期經常派員巡查 前述之治山防災工程。 負責養護管理機關,依第五 點規定,尚包含機構在內, 爰予增列。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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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標題: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3-25
- 內容:
- 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之管理機關。前項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一、擬定及實施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四、管理機關。五、重大管制事項。第五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就一部或全部廢止之:一、已無保全對象。前項廢止應由管理機關擬具廢止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但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盤檢討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擬具廢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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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生態、氣象、水文、土地權屬及其管理機關。五、水土保持整體規劃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保護帶設置之程序)第二十一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保護帶時,定水土保持區內經劃定為保護帶,其屬山坡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主動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得加成獎勵水土保持義務人完成造林。第一項變更結果,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土地屬公有者,並應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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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護。第十四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第十七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在縣(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及變更)第十八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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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 國家公園區內,經國 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 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 二款規定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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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宜林地完成造林後,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理機關派員檢查合格屆滿三年,其成活率達百分之七十者,借用或撥用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由原所有或管理機關收回。三、山坡地為私有者,停止其使用。水庫、道路之保育)第三十一條 水庫或道路管理機關,應編列經費,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其屬私有水庫或道路者,前項治理機關(構),指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私 有土地,如涉及原住 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 關同意配合提供增、 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者、已奉核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