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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應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變更設計,並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免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變更設計;其屬水土保持計畫者,並應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安全無虞一、主管機關得命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辦理變更設計。(變更水土保持計畫即應停工)第二十條 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關依前條規定完成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變更設計審查或同意免辦理變更設計後,始得繼續施工。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其停工對工程有重大影響,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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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6-30
- 內容:
- 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及實際支出成本,調升水土保持計畫與變 更設計及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費。 第三條水土保持計畫有第三條水土保持計畫有一、鑒於第一項變更設計 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 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 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 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 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 價計算之,故 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 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 動幅度及實際支出成 本,調升變更設計收 費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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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7-17
- 內容:
- 應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同意後,據以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預算書;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第一類工程降為第二類工變更設計提報本署原則審查資料,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七、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應包括變更設計說明書(工程名稱、理由、變更設計主要項目數量與原工程數量對照表、變更設計後工程費與原工程費對照表、增加經費來源、變更設計後與原工程施工期限對照表)、變更設計預算詳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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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八、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一) 工程變更設計追加經費時,應先報署確定經費來源後辦理。(三)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在設計原則不變且無新增項目時,得免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以契約金額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權責核定後,於工程竣工時一併辦理結算;新增項目由執行機關與承包商協議單價,(四)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變更設計或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檢附變更設計預算書函報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新增項目由執行機關與承包商協議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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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宅單位依取得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四百元,變更設計者不再追加減補助金額( 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公尺)但經變更設計後不符合補助要點規定者,取消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費者應予繳回。並同意不以同一建築地址,同一建造號碼向其他單位重複申領類似設計補助費,若經變更設計仍需符合上揭要點規定,如有違反,前項之補助金額全數繳回,並負法律責任。同一建造號碼向其他單位重複申領類似設計補助 費,若經變更設計仍需符合上揭要點規定,如有違反,前項之 補助金額全數繳回,並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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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前項屬本署或分署自行核准、監辦部分,應檢附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之書圖,依下列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之書圖格式、內容,由本署另訂之。第三類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於竣工前,應編製變更設計預算書。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未達契約金額百分之十及一百萬元者,簽准後,得免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於工程竣工時依契約規定辦理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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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前項各類工程所訂金額,係指工程發包、訂約、變更設計、驗收、結算間各項處理手續之限額。七、各件工程測量設計應詳實周全,避免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在施工期間,因應實際情形有必要變更設計或工程數量有追加減時,在設計原則不變且增減金額(即追加和減少金額絕對值合併計算)設計原則變更或增減金額在一成以上有新增項目或須超越會計年度完成者,均應辦理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適時依各類別辦理。八、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預算書,按類別處理後,如有新增項目其處理方式如下:第一、二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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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或為變更設計者,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指派得不受前目規定並酌情含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及其變更設計。但國防安全之軍事工程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或為變更 設計者,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指派得不受前目規定並酌情含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及其變更設計。但國防安全之軍事工程及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請開發案之規 模大小、地形、地質等 情形特殊或為變更設 計者,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之指派得不受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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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四、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施工者,應依原核定計畫內容辦理,或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辦理變更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