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28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1秒
-
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內容:
- 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資來源及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本署及各分署蒐集非 由當事人提供之個資, 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 當事人告知個資來源 及前點第一款至第五 款所列事項。本局及各分局蒐集非 由當事人提供之個資, 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 當事人告知個資來源 及前點第一款至第五 款所列事項。
-
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前項次低標廠商如無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則應決標於該次低標廠商,其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之情形者,則不發還其押標金。
-
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有前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先行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補正,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者,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時,應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或利用許可之日起逾一年未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繳交水土保持保證金者。保證金有下列一至四款情形之一者, 應一次無息發還,有第五款情形而不足額者,通知限期補繳。保證金有下列一至四款情形之一者,應一次無息發還,有第五款情形而不足額者,通知限期補繳。
-
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六、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應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及其範圍。
-
15.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以僱工購料方式辦理為限,不適用第十一點第五款之規定。2. 空間活化再利用及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購料方式辦理為 限,不適用第十一 點第五款之規定。 2.空間活化再利用及 農村特色建物之空 間改善:以僱工 購料方式辦理為 限,不適用第十一 點第五款之規定。 2.空間活化再利用及 農村特色建物之空不再由區域 亮點總平臺提案審查, 爰刪除第四款,第五款 1.農村生態資源調 查:認識農村自然 資源與生態特色,刪除細部列舉 文字,酌修現行規定第 五款第三目。五、補助基準及自籌款比率 如下:(一)
-
16.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文化保存與活用類為 符合實務辦理需求,轉 型調整為技藝保存與 技藝活用,另由本署對 應計畫辦理,不再由區 域亮點總平臺提案審 查,爰刪除第五款,第 六款配合遞移。
-
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依該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二、三及五款規定辦理。 該設施經報廢 後,不再以財 產列管,其後 續處理依該手 冊第六十六點 第二、三及五 款規定辦理。 產列管,其後 續處理依該手 冊第六十六點 第二、三及五 款規定辦理。
-
18.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適時滾動檢討 與修正,爰刪除第五款規 定,其餘款次配合遞移。 1. (六)前五款課程內容得以講座、 研習營、工作坊、個案討論、 實務輔導或其他方式辦理, 但課程內容得依社區需求 及特性擬定。 二、 配合現行規定第八點第五 款自選課程部分納入年度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手 冊,爰調整本點課程名稱及 除關懷班外各階段必須完 第十六點第五款 其它注意事 項: 一、本點由現行規定第十六點 第五款規定移列,並配合附 成培訓之人數,原則採定 額人數方式,依社區戶數 或人口數分為A、
-
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先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補正。三、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原水土保持設施仍可發揮其正常功能。四、前項第六款,視實際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增設必要臨時防災措施。符合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書、表、文件之格式)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需書、是 □否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開發 規模 農業整坡作業 公頃 修築農路 長度 公尺 路基寬度□否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開發 規模 農業整坡作業 公頃 修築農路
-
20.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2-31
- 內容:
- 三、為感念個人對山坡地 保育利用管理工作之 付出,增訂第五款及 第六款規定,規範得 獎者服務機關應辦理 該等人員之敘獎。